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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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亚莲与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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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5民初530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史亚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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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法院 | 2020-03-26 | 2020-04-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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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亚莲与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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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史亚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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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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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原告史亚莲诉被告王定兆、朱小全、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应诉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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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31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史亚莲 被告- 王定兆 朱小全 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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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5312号王定兆(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0****2712)、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681073423K):本院受理原告史亚莲诉被告王定兆、朱小全、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定兆、浙江金灵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立即归还借款2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从2012年12月2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履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朱小全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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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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