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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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江西和信化研纳米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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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民初87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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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7-26 | 2021-09-23 |
2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某、江某无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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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1972执保2065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江某无执行实施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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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1-04-29 | 2021-06-02 |
3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东莞市久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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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执24589号之二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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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2-18 | 2021-04-23 |
4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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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8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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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7-23 | 2020-10-23 |
5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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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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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07-09 |
6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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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54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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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20-03-21 |
7 |
执行实施类执行一案;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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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4696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执行实施类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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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8-29 | 2020-12-04 |
8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深某、龙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其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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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执保401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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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19 | 2019-08-05 |
9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龙敦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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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民初139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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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7-12 | 2019-12-10 |
10 |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东莞市久美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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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民初168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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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19-07-08 | 2020-05-20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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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1972执2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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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8-04-20 |
2 | (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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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12-26 |
3 | (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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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 2017-09-2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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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执6831号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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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8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当事人- 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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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831号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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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2 |
(2020)粤1972执683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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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83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当事人- 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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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6831号广东尚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你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方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清偿货款24577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2116.2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4月30日为216.79元),并承担受理费222元;本案执306.98元亦由你方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27439.02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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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20 |
3 |
(2020)粤1972执1246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东莞市成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龙敦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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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当事人- 东莞市成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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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执1246号东莞市成佳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龙敦飞: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们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018年9-10月的货款33715.22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为2443.56元)、支付2018年12月-2019年4月的货款255460.10元及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为13481.87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暂计至2020年1月为3947.24元),并承担诉讼费用4801元;本案执行费4607.73元亦由你们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318456.72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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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0 |
4 |
(2018)粤1972执2941号公告送达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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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941号 | -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当事人- 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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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941号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过程中,因你公司原地址不详及无法联系你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决定书和限制消费令。本院决定将你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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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05 |
5 |
(2018)粤1972执2941号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青岛帕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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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94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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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2941号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无法联系及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责令你公司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货款32131元及违约金3855.72元、返还受理费676元;本案执行费449.94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上述款项暂合计为37112.66元,并报告当前及一年以前的财产情况,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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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02 |
6 |
(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公告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作风与评价卡(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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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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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货款32,131元;二、限被告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3,855.72元;三、驳回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7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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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6 |
7 |
(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应诉公告(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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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被告- 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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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金恒晟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诉被告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17)粤1972民初10172号之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主动执行情况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及民事裁定书(转普程序)等文书材料。原告青岛帕沃尔工贸有限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2,131元及违约金2,892元(违约滞纳金以货款32,131元为基数暂按9%计算从2016年12月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滞纳金以逾期未支付货款,拖欠一个月按收取货款的滞纳金10%,两个月收取货款滞纳金2%,以此类推为标准);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2017年12月14日上午9时30分于本院大朗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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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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