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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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11908270023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8月20日16时05分,我局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灵隐街道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东南侧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查,当事人员工将绿化树叶投放到其设置在西湖区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东南侧的“其他垃圾”垃圾桶内。当事人员工将黄色桶用作投放绿萝残叶等易腐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当事人行为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且当事人曾于2019年7月15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我中队查处(案件编号:062019072220592;《行政处罚决定书》(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11908060018号)),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佰元整(¥7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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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7 | 详情 |
2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3011908060018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19年07月15日10时10分,我局灵隐中队执法人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通盛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灵隐街道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东南侧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经查,当事人员工把绿化树叶、矿泉水瓶等垃圾投放到其设置在西湖区天目山路181号天际大厦东南侧的“其他垃圾”垃圾桶内。当事人员工将黄色桶用作投放绿化树叶、矿泉水瓶等易腐垃圾和可回收垃圾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当事人未对其员工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进行监督,属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本机关作出罚款决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不及时缴纳罚款产生的加处罚款最高额不超过本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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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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