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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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许家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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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033号之一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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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23 |
2 |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彭天信、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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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9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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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4 | 2021-04-01 |
3 |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许家玲其他案由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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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503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申请人-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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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10 | 2020-12-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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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保6306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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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保6306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被告- 许家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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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申请人许家玲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50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一、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503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许家玲的银行存款31600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二、解除本院(2020)粤2071民初1503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许家玲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胜隆西路6号水禾园4幢2单元8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权证号:粤(2018)中山市不动产权第0091295号]的查封。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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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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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92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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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9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彭天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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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彭天信,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民初13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天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工程竣工款21548元;如被告彭天信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彭天信基于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托管的工程竣工款21548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二、被告彭天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154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第一项工程竣工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28元,被告彭天信负担350元(被告彭天信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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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6 |
3 |
(2020)粤2071民初13927号公告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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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3927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 当事人- 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彭天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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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诉被告彭天信,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2071民初139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彭天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工程竣工款21548元;如被告彭天信未履行前述付款义务,第三人深圳市彬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被告彭天信基于土巴兔装修保服务合同托管的工程竣工款21548元支付给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二、被告彭天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法:以21548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前述第一项工程竣工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8元(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负担28元,被告彭天信负担350元(被告彭天信负担部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迳付原告广州域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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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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