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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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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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420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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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07 |
2 |
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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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420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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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2021-05-13 | 2021-06-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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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御宝食品有限公司与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广州市荔湾区丁田町食品商行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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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73民终1277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上诉人-江门市御宝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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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 2020-10-15 | 2020-12-12 |
4 |
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李建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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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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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 2020-05-28 | 2020-09-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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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1民初2910号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顾品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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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1民初2910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 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顾品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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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1民初2910号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顾品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111民初2910号,现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审理的时间为答辩期满后2021年05月11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25法庭。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联系人:巫书记员联系电话:020-83008063联系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668号民三庭537764202021-01-2915:41:05:953(2021)粤0111民初2910号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中栈贸易有限公司、漳州市港昌工贸有限公司、广州市顾品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公告,送达,广州市,答辩,有限公司115331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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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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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4号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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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强 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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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534号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1534号民事裁定书。裁决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二日联系人:巫仕平、陈隽联系电话:8300591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3662682020-06-0219:04:00:66(2020)粤0103民初1534号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有限公司,送达,公告,食品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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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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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5号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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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李建强 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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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535号李建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103民初1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建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清偿拖欠货款10000元;二、被告李建强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利息(以拖欠货款1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拖欠货款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0元,由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负担10元,被告李建强负担5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二O年六月二日联系人:巫仕平、陈隽联系电话:83005910联系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3663202020-06-0219:04:03:741(2020)粤0103民初1535号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建强、第三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食品,公告,送达,李建强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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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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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4号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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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请 依法判令两共同向支付拖欠的货款元 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按照年利率%的标准 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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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534号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已经受理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516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以51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巫仕平、陈隽联系电话:83006063、8300591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1944702020-03-1211:59:15:965(2020)粤0103民初1534号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建强、广州市恒谋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送达,开庭,被告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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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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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5号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建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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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03民初1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 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 被告- 请 依法判令两共同向支付拖欠的货款元 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按照年利率%的标准 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依法判令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向支付拖欠的货款元 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 按照年利率%的标准 自起诉之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 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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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3民初1535号李建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本院已经受理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建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起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的诉请:1、依法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43860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以4386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2、依法判令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514元及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以1351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起诉之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院定于2020年5月26日9时在本院第3法庭(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公开开庭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到本院应诉或参加开庭审理,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O二O年三月十一日联系人:巫仕平、陈隽联系电话:83006063、83005910地址:广州市荔湾区龙溪大道273号531944732020-03-1211:59:03:623(2020)粤0103民初1535号广州市常鲜食品商贸有限公司诉李建强、广州市荔湾区凡炳冷冻食品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广州市,荔湾区,送达,开庭11533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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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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