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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洞粤珑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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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官网:-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环村南街6号自编龙洞迎龙商业街A栋11号铺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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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商标权权属纠纷

    申请人-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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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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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255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 林锐忠 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 王活清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 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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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2550号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的起诉,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继续进行。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538478412021-03-2515:19:09:117(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有限公司,科技,公告,读书郎,送达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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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24
    2

    (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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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14民初2550号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原告- 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 王活清 林锐忠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 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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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4民初2550号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本院受理的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3月22日9时20分在本院二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诉讼请求:一、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二、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和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等电子教育产品;三、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使用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的标牌广告,停止销售标有“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字样的平板电脑、学习机等电子教育产品;四、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含有“读书郎”文字的企业名称;五、上述六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0000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40257元(公证费4274元+侵权产品购买费1500元+律师费34483元)合计540257元;六、本案诉讼费用由六被告承担。特此公告二O二O年十二月三十一日537387352021-01-0417:09:45:531(2020)粤0114民初2550号原告读书郎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读书郎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德鑫海科技有限公司、王活清、林锐忠、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好学电子产品店、广州市天河区龙洞粤珑通讯设备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被告,读书郎,公告,电子,停止1153294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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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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