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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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杨雪梅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娟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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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25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杨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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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14 | 2021-08-11 |
2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诉讼费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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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5931号 |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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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5-12 | 2021-08-11 |
3 |
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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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213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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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1-04-27 | 2021-08-06 |
4 |
新疆康力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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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新0104民初80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新疆康力丰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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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01 |
5 |
陶旭东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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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渝0117民初1001号 | 委托合同纠纷 |
原告-陶旭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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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3-18 |
6 |
陕西悦宁杜万全堂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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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陕1025执326-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陕西悦宁杜万全堂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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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镇安县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0-12-28 |
7 |
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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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8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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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2-09 | 2021-03-01 |
8 |
杨应忠、陕西悦宁杜万全堂医疗器械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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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9民辖终10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应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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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29 |
9 |
邹杨阳、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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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0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邹杨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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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19 | 2021-05-05 |
10 |
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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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9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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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1-01-2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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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3672号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3-29 | 详情 |
2 | (2020)陕1025执326号 | 镇安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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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112执异220号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保康公司)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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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执异22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被曾娟为()粤执号案的。曾娟在未出资的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被王雪菊为()粤执号案的。王雪菊在未出资的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现已审查终结 并于年月日作出裁定 驳回 当事人-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王雪菊为该案被 申请曾娟 水保康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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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执异220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娟、王雪菊:本院在执行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保康公司)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1)粤0112执2136号]中,申请执行人水保康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曾娟、王雪菊为该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曾娟为(2021)粤0112执213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曾娟在未出资的49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王雪菊为(2021)粤0112执2136号案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王雪菊在未出资的510万元的责任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请求。各被执行人的上述义务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因你方下落不明,本院特以公告方式向你方送达,请你方见本公告后前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已经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经办人:姜法官联系电话:020-83006580联系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13号601540016492021-07-2617:50:06:743(2021)粤0112执异220号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保康公司)与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迪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送达,公告,有限公司,裁定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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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2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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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0112民初1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邹杨阳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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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邹杨阳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特向你公告送达(2021)云0112民初132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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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3 |
(2021)粤0112民初4094号原告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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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2民初409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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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2民初4094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二》;2.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货款2545400元;3.判令被告承担违约金190905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1日9时15分在本院东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东路363号,联系电话李法官83009902、罗书记员83009882)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539185192021-05-1018:00:03:197(2021)粤0112民初4094号原告新疆新丝路惠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被告,原告,判令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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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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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2民初13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邹杨阳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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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邹杨阳诉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邹杨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邹杨阳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签订的采购合同;2、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退换原告邹杨阳已支付的货款人民币32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共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当事人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届满后的2021年4月23日上午9时10分在本院第15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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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5 |
(2020)粤0112民初10204号原告浙江指南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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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1020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浙江指南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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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10204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指南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102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浙江指南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56元,由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日537637532021-01-2117:14:29:84(2020)粤0112民初10204号原告浙江指南针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科技,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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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0 |
6 |
(2020)云01民终1041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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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民终104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邹杨阳 被上诉人-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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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民终10417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上诉人邹杨阳与被上诉人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民终10417民事裁定书。裁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云0112民初4188号民事判决书;二、本案指令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判决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二O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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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2 |
7 |
(2020)粤0112民初8248号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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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824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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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8248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8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3月13日解除;二、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返还货款362300元;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362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7元,诉讼保全费2331.5元,由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536879492020-12-1015:57:31:625(2020)粤0112民初8248号原告广州市平野服装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广州,送达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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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8 |
(2020)粤0112民初7823号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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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78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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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7823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78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3月5日解除;二、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返还货款56000元;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56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驳回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由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536844512020-12-0817:27:29:332(2020)粤0112民初7823号原告中天美好生活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原告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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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7 |
9 |
(2020)粤0112民初6978号原告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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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697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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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6978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69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3月4日解除;二、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返还货款128300元;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1283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3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46元,诉讼保全费1168元,均由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536344192020-11-0318:08:28:156(2020)粤0112民初6978号原告佛山市水保康节能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广州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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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10 |
(2020)粤0112民初5821号原告杨雪梅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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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112民初582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杨雪梅 被告- 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曾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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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5821号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娟:本院受理的原告杨雪梅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粤0112民初58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杨雪梅与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3月7日解除。二、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雪梅退还货款155000元及利息(利息分两段计算:第一段以16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2日起计至2020年8月1日止;第二段以15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以上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被告曾娟对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二判项中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曾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和曾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雪梅赔偿财产保全担保费2000元。五、驳回原告杨雪梅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0元、诉前财产保全费1345元,均由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和曾娟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536023172020-10-1317:53:39:555(2020)粤0112民初5821号原告杨雪梅诉被告益中迪生健康管理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曾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曾娟,被告,公告,有限公司115539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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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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