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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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安徽祥泷建筑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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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02民初2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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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10 |
2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华锦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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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521民初359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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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清县人民法院 | 2021-03-02 | 2021-03-09 |
3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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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02执41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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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2-25 | 2021-01-26 |
4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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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402民初71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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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1-03-11 |
5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嘉兴大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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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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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9-30 | 2020-10-28 |
6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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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91民初17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起诉人-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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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 2020-09-25 | 2020-11-02 |
7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诸暨市中庚建材有限公司、胡伟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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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民初406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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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8-21 | 2020-08-28 |
8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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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民终1632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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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5-06 |
9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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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执33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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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4-07 | 2020-04-27 |
10 |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皓强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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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502执4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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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2020-02-27 | 2020-04-03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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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0502民初39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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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8-01-10 |
2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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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9-29 |
3 | (2016)浙0502民初15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派宏建材有限公司 陈敬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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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7-08-14 |
4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派宏建材有限公司 陈敬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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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 2016-10-19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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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浙0502民初9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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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9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 束俊 徐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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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束俊、徐文: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951号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束俊、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束俊、徐文支付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8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41400元(暂计算至2019年5月31日,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仍以未付货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9880元,财产保全费4020元,合计诉讼费13900元。由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束俊、徐文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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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4 |
2 |
(2019)浙0502民初951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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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502民初95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 束俊 徐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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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束俊、徐文:本院受理的(2019)浙0502民初951号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兴化市久强建材有限公司、束俊、徐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三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80000元并赔偿原告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以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算至2019年1月10日为27964.93元);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三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于2019年6月20日下午1:30在本院埭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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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3 |
(2017)浙0502民初39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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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9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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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502民初39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缴纳费用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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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
4 |
(2017)浙0502民初398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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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02民初398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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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湖州绿色新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恩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与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是公告期满后的30日和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点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埭溪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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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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