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荣盛创科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南光社区南光路126号鹏都大厦A.B栋A1001
    • 简介:-
    • 法律诉讼 13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3
    • 送达公告 14

    法律诉讼13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7民终1942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诉人-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5-24 2021-09-26
    2

    深圳市梅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04执6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梅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4-27 2021-06-30
    3

    深圳市梅嘉贸易有限公司与魏坚稳、广东电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04民初1801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梅嘉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0-10-28 2021-01-11
    4

    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民初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0-20 2021-07-04
    5

    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03民初6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2020-09-04 2021-01-01
    6

    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与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民初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9-02 2021-01-01
    7

    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张荣忠、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7民初20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08-28 2020-09-28
    8

    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张荣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607民初205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人-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0-05-15 2020-11-11
    9

    康彩建材(佛山)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民初3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康彩建材(佛山)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03-31 2020-08-18
    10

    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粤0607民初435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广东合和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19-12-23 2021-09-2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3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0391执647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2-03 详情
    2 (2021)粤0391执32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1-01-04 详情
    3 (2020)粤0391执2672号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其他规避执行 全部未履行 2020-08-14 详情

    送达公告1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91执27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民初374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案件: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91执279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能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送达后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自发出执行通知书之日起,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1-07-21
    2

    (2021)粤0391执647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91执647号 买卖合同纠纷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647号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89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64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1-02-04
    3

    (2021)粤0391执3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1)粤0391执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91执32号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17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91执3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收起

    ... 展开
    2021-01-21
    4

    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03民初6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鲁晓强: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6786号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就(2020)粤0703民初678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原告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中第二判项,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民事判决书中第一判项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一、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收起

    ... 展开
    2020-12-10
    5

    (2020)粤0391民初894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民初89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894号原告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32205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32205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2日计算至货款322055元实际给付完毕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530元、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263元(原告均已预缴),均由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 展开
    2020-10-26
    6

    (2020)粤0391执2672号破产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26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康彩建材(佛山)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2672号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彩建材(佛山)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391民初37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将你(单位)移送破产,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决定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2672号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10-10
    7

    (2020)粤0391执267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执2672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康彩建材(佛山)有限公司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2672号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康彩建材(佛山)有限公司与你(单位)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19)粤0391民初3744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267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 展开
    2020-09-14
    8

    (2020)粤0391民初172号判决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391民初17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391民初172号原告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与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粤0391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货款470008.8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货款470008元为本金,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一,从2019年8月1日计算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二、驳回原告长葛市双龙冲压件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计收84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2020-09-07
    9

    关于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应诉公告 收起

    ... 展开
    (2020)粤0703民初678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公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703民初6786号案原告江门市蓬江区铭炜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博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鲁晓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无法直接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94400元及利息损失3610.21元(以944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1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利息为3610.21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的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要求被告二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共同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环市审判庭(江门市建设路57号之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收起

    ... 展开
    2020-07-29
    10

    (2019)粤0391财保547号公告送达 收起

    ... 展开
    (2019)粤0391财保547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原告- 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91财保547号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关于本院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国粤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荣盛创科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案号为(2019)粤0391财保547号。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收起

    ... 展开
    2020-05-2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