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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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税一稽罚[2020]446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单位取得第三方潜江市茂通企业管理咨询服务中心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200163320,发票号码为02099221-02099225,发票金额436893.21元,税额13106.79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6月28日的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7月3日入账,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对应的成本已于2017年底结转,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未按规定将上述发票对应的成本进行转出,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你单位取得潜江市纳腾医药咨询服务中心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200163320,发票号码为02099168-02099170,发票金额230136.90元,税额6904.10元,开票日期分别为2017年7月6日和2017年8月10日的3份增值税普通发票。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7月28日和2017年8月29日入账,计入“销售费用”科目,对应的成本已于2017年底结转,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潜江市税务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未按规定将上述发票对应的成本进行转出,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你单位取得第三方安陆市强森医药管理服务中心开具的发票代码为4200163130,发票号码为05867090,发票金额45696.95元,税额2741.82元,开票日期为2017年6月8日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述发票已于2017年8月9日入账,计入“销售费用”科目,于当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741.82元,对应的成本45696.95元已于2017年底结转,并在2017年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上述发票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孝感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虚开。你单位未按规定将上述发票对应的进项税额和成本进行转出,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增。你单位从第三方处取得以下发票,具体如下: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金额税额开票时间开票单位36001713200888538029065.63871.972017/6/28樟树市百莉商务服务部36001713200916210612704.64381.142017/7/5樟树市全鼎商务服务部36001723200975425436280.041088.42018/2/6樟树市永玲珑信息有限公司上述发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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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4 | 详情 |
2 | 杭税一稽罚[2019]78 |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2017年将其公司代理商取得的广西地区6家企业开具的11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已证实虚开)入账,并在税前列支,以上发票票面金额合计878735.00元,企业实际入账金额864860.31元(实际支付金额),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216215.08元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处罚决定:处应补缴税款60%的罚款129729.0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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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0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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