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绍柯公(柯桥)行罚决字[2017]15264号 | 绍兴市公安局柯桥区分局柯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9日起,绍兴市柯桥区柯桥喜福多休闲食品店与付正文(男,四川省广安市人)确定了劳动关系,至2017年10月30日上午柯桥派出所民警对该单位进行流动人口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负责人蒲向阳未按规定在三个工作日内将付正文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浙江绍兴瑞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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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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