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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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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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032-1、2032-2号 | - |
原告- 覃惠 被告- 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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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覃惠与你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032-1、2032-2号),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032-1、2032-2号仲裁裁决书。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委审理三庭703室(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87352)领取上述裁决书,逾期未领即视为送达。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032-1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劳动者不服上述裁决,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劳动者不起诉的,本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裁决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032-2号仲裁裁决书为终局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如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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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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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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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032号 | 人事争议 |
原告- 覃惠 被告- 中节能清洁技术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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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申请人覃惠诉你单位劳动报酬争议(南宁劳人仲字〔2021〕第2032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等,请你单位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审理三庭703室领取上述文书(地址: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电话:0771-5875352)。逾期未领则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5月20日13时30分在南宁市兴宁区民乐路10-4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第二仲裁庭开庭审理,届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对你单位按缺席程序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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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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