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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富建设

    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绍兴市东街687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2

    法律诉讼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绍兴市镜湖新区壶觞钢管租赁场与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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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9492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管租赁场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3-02
    2

    张怀国、王玉昌等与朱荣根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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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1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张怀国
    王玉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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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30 2020-08-14
    3

    王钦洋与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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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24民初2241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王钦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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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昌县人民法院 2020-06-24 2020-07-01
    4

    秦思棋与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金荣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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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6民申162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再审申请人-秦思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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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10-30 00:00:00 2017-12-31
    5

    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与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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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海民二初字第57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北海德天混凝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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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2016-03-02 2017-08-15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02民初1864原告张怀国、王玉昌被告朱荣根、寿云水、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裁定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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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1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张怀国 王玉昌 被告- 朱荣根 寿云水 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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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寿云水(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9****0532):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国、王玉昌与被告朱荣根、寿云水、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6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确定:准许原告张怀国、王玉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两原告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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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3
    2

    (2020)浙0602民初1864号原告张怀国、王玉昌与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荣根、寿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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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1864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王玉昌 张怀国 被告- 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朱荣根 寿云水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寿云水(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59****0532):本院受理原告张怀国、王玉昌与被告中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朱荣根、寿云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186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三被告即时支付两原告原告砖头款109500元,并赔付起诉之日起到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内。本院定于2020年7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8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何敏敏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荷仙、赵唯楠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2020-05-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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