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刘先明与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原告-刘先明 收起
...
展开
|
- | - | - |
2 |
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绿洲物业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3 |
黄显友、王卫星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原告-黄显友 收起
...
展开
|
- | - | - |
4 |
刘先明、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原告-刘先明 收起
...
展开
|
- | - | - |
5 |
刘先明与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侵害作品署名权纠纷 |
原告-刘先明 收起
...
展开
|
- | - | - |
6 |
杭州年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 | 排除妨害纠纷 |
原告-杭州年海汽车修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7 |
贾琴新、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贾琴新 收起
...
展开
|
- | - | - |
8 |
贾松标、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贾松标 收起
...
展开
|
- | - | - |
9 |
叶红心、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劳动争议 |
上诉人-叶红心 收起
...
展开
|
- | - | - |
10 |
杭州迈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杭州科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 | 侵权责任纠纷 |
原告-杭州迈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 | -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103民初1107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1107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水费445532.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83元,由被告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
展开
|
2020-08-06 |
2 |
(2020)浙0103民初1107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1107号 | 供用水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1107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支付水费445532.6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0年8月4日下午15时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0-05-12 |
3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10668号之一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4民初106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水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10668号之一杭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104民初1066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
2020-03-04 |
4 |
公告(2018)浙0104民初10668号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4民初1066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 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水 收起
...
展开
|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公告(2018)浙0104民初10668号杭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水务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天和置业有限公司、杭州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浙江华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通知书、诉讼须知、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19年6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笕桥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主审法官:张宏联系电话:0571-86577823 收起
...
展开
|
2019-01-04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