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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小企业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在业
    • 官网:-
    • 地址:中山市小榄镇新华中路118号10楼
    • 简介:-
    • 法律诉讼 2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

    法律诉讼2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潘见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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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执恢300号 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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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8-09 2021-08-17
    2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成功电器有限公司、屈润芬、邓培福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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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179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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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1-03-24 2021-08-04
    3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冯锦洪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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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执8850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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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12-17 2021-01-01
    4

    屈润芬与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中山市成功电器有限公司、邓培福、刘卓艳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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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民辖终230号 追偿权纠纷

    上诉人-屈润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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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0-10 2020-12-11
    5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梁润明、黄泳琴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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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2民初48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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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20-09-28 2020-12-09
    6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冯锦洪、麦敏贤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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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94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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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12-10 2020-11-26
    7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小榄镇万紫千红园艺花木场、黄润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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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904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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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9-02 2021-03-25
    8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旭阳运动用品有限公司、蔡浩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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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4864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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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7-05 2019-11-08
    9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高利锁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均毅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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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81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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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6-15 2019-11-20
    10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添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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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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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2019-05-05 2019-11-20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2072民初1012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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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2072民初1012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 李凤叶 陈权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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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0120号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权伟、李凤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权伟、李凤叶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一、被告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1544435.15元(本金1500000元,利息44435.15元);二、被告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代偿款项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代偿之日即2021年3月30日起,以代偿款1544435.15元为本金,按年利率9.85275%(小榄村镇银行贷款年利率6.5685%的水平上加收50%)计算利息。截至2021年4月8日利息为4226.92元;三、处置被告陈权伟、李凤叶向原告设置的反担保财产(位于小榄镇西区九村的一幢房地产),所得款项由原告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陈权伟、李凤叶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第一、二项合计1548662.07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盈格尔服饰有限公司、陈权伟、李凤叶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提供证据的期限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四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联系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东生西路131号联系电话:0760-12368、0760-22587253承办法官:黄俊慧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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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31
    2

    (2019)粤2072民初8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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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粤2072民初81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高利锁业股份有限公司 吴均毅 梁焕金 吴均强 吴华杨 开平市高利制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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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2072民初815号吴均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高利锁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均毅、梁焕金、吴均强、吴华杨、开平市高利制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9)粤2072民初8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高利锁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00万元;二、被告吴均毅、梁焕金、吴均强、吴华杨和江门金澳食品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项被告中山市高利锁业股份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均毅、梁焕金、吴均强、吴华杨、江门金澳食品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高利锁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87800元,由被告中山市高利锁业股份有限公司、吴均毅、梁焕金、吴均强、吴华杨和江门金澳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六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七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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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6
    3

    (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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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李添德 廖银欢 李杰光 邱德军 邓焕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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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邱德军: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添德、廖银欢、李杰光、邱德军、邓焕钻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借款本息1253457.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3457.9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李杰光、邱德军、邓焕钻对上述债务各承担25%的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1542.97元;四、被告李添德、廖银欢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判项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添德、廖银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085元,由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添德、廖银欢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七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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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04
    4

    (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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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李添德 廖银欢 李杰光 邱德军 邓焕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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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邓焕钻: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添德、廖银欢、李杰光、邱德军、邓焕钻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借款本息1253457.9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253457.9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上述债务时,被告李杰光、邱德军、邓焕钻对上述债务各承担25%的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11542.97元;四、被告李添德、廖银欢对上述第一项、第三项判项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添德、廖银欢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7085元,由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添德、廖银欢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六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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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6-10
    5

    (2018)粤2072民初1010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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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010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颜联伟 邓瑞芳 颜宝凌 颜家劲 中山市沙溪镇联伟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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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0号中山市沙溪镇联伟花木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颜联伟、邓瑞芳、颜宝凌、颜家劲、中山市沙溪镇联伟花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联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借款本息289036.96元并支付违约金27429.97元;二、被告邓瑞芳、颜宝凌、颜家劲和中山市沙溪镇联伟花木场对上述第一项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邓瑞芳、颜宝凌、颜家劲和中山市沙溪镇联伟花木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颜联伟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48元,减半收取3024元,由被告颜联伟、邓瑞芳、颜宝凌、颜家劲和中山市沙溪镇联伟花木场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五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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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24
    6

    (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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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邱美兰 潘其光 中山市展宏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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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邱美兰、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美兰、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邱美兰和潘其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垫付的借款本息868761.64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868761.64元为基数,从2018年8月10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和违约金80000元;二、被告中山市展宏花木场对上述第一项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展宏花木场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依法向被告潘其光追偿;三、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13288元,由被告邱美兰、潘其光和中山市展宏花木场共同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O一九年一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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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1-03
    7

    (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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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李添德 廖银欢 李杰光 邱德军 邓焕钻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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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邓焕钻: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添德、廖银欢、李杰光、邱德军、邓焕钻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1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判令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息1253457.94元(本金1115429.66元、利息138028.28元);二、判令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拖欠代偿款项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自起诉之日起,以代偿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三、判令拍卖被告李添德、廖银欢向原告设置的反担保财产(位于小榄镇西区四村),所得款项由原告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李杰光、邱德军、邓焕钻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与原告平均分担上述债务;五、判令被告李添德、廖银欢在原告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判令被告中山市淦辉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李添德、廖银欢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542.97元;七、判令上述五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钟春连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安淇。本院定于2019年2月19日上午11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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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2-03
    8

    (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公告起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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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邱美兰 潘其光 中山市展宏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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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邱美兰、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邱美兰、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2018)粤2072民初10102号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一、判令被告邱美兰向原告支付代偿款本息868761.64元(本金800000元,利息68761.64元);二、判令被告邱美兰向原告支付拖欠代偿款项利息,直至本金清偿之日。起诉之日起,以代偿款为本金,按年利率6%计算利息;三、判令处置被告邱美兰、潘其光向原告设置的反担保财产(位于小榄镇联丰丰华街横巷3号的住宅一幢),所得款项由原告在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潘其光、中山市展宏花木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80000元;六、判令上述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视为放弃书面答辩的权利。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长夏重彬,审判员梁瑜、吴炎梅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康秋实。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一八年九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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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9-05
    9

    (2017)粤207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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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799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小榄镇耀鸿印刷厂 谭桂标 黄加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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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7991号黄加仪:本院受理原告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耀鸿印刷厂(以下简称耀鸿厂)、谭桂标、黄加仪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耀鸿印刷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752117.61元;二、被告谭桂标、黄加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中山市小榄镇耀鸿印刷厂、谭桂标、黄加仪于第一判项指定的期限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700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21元,由三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三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12021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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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2-13
    10

    (2017)粤2072民初7987号民事判决书公告正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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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粤2072民初798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潘星和 谭美玲 谭杏玲 中山市御星园林花木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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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17)粤2072民初7987号潘星和、谭美玲、中山市御星园林花木场: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潘星和、谭美玲、谭杏玲、中山市御星园林花木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现下落不明,无法联系,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17)粤2072民初79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潘星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返还代偿款508217.49元;二、被告谭美玲、谭杏玲、中山市御星园林花木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潘星和、谭美玲、谭杏玲、中山市御星园林花木场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万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小榄镇中小企业创新发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382元,由四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向本院预交,四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迳付9382元给原告,本院不再另行收退)。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一七年十月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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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10-09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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