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1)粤06民终7655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民终765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被上诉人- 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何金德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6民终7655号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金德:本院受理的上诉人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及原审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何金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6民终7655号民事判决。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驳回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057.3元,由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负担240.3元,何金德负担81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71.48元,由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三日 收起
...
展开
|
2021-08-03 |
2 |
(2021)粤0117民初3628号原告黎康联诉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金德,何荣文,何超梅,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从化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1)粤0117民初36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黎康联 被告-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何金德 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从化供电局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荣文 何超梅 广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117民初3628号广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黎康联诉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金德,何荣文,何超梅,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从化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539479812021-05-3117:53:18:800(2021)粤0117民初3628号原告黎康联诉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金德,何荣文,何超梅,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广州电力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三人广东普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从化供电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公告,有限公司,广东,开庭,电力1153255公告公告/enpproperty--> 收起
...
展开
|
2021-05-31 |
3 |
(2019)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12民初97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福丁 孙又香 被告- 马剑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陈梓辉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784号陈梓辉:本院受理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已依法作出(2019)粤0112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马剑对该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改判上诉人马剑无需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被上诉人马福丁、孙又香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538467102021-03-2417:41:35:152(2019)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马剑,公告,请求,被上诉人,责任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1-03-23 |
4 |
(2019)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被告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洋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12民初97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孙又香 马福丁 被告- 陈梓辉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马剑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784号陈梓辉:本院受理原告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被告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洋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法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112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梓辉、马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马福丁、孙又香各项损失共计120000元;二、被告陈梓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福丁、孙又香其他损失共计697604.2元;三、被告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马福丁、孙又香各项损失共计221601.2元;四、驳回原告马福丁、孙又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从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次日起,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206元,由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负担1540元,由被告陈梓辉、马剑共同负担1578元,由被告陈梓辉负担9174元,由被告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914元。原告预缴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还,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受理费由其履行本判决时迳付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人:阮丹法官/书记员邓晖燕联系电话:020-32205076/32205078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537447092021-01-0812:35:04:763(2019)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被告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洋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原告,被告,公告,履行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1-01-06 |
5 |
(2020)粤0606民初88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 被告-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何金德 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金德: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与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何金德、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不服判决,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民事上诉状,因无法向你(方)送达民事上诉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0606民初880号民事上诉状。被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上诉状请求:1、撤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有答辩意见提交的,可在本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答辩状。超过上诉答辩期间本院将本案移交至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30 |
6 |
(2020)粤0606民初88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 被告-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何金德 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何金德: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与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何金德、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606民初88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何金德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支付货款3885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利息以被告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月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7.3元(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已预交),由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负担240.3元,被告何金德、湛江市建筑基础公司共同负担817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收起
...
展开
|
2020-12-15 |
7 |
(2019)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19)粤0112民初97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马福丁 孙又香 被告- 陈梓辉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马剑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112民初9784号陈梓辉:本院受理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已依法作出(2019)粤0112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马福丁、孙又香对该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改判为被上诉人陈梓辉赔偿上诉人马福丁、孙又香各项损失共586803.6元;2.改判被上诉人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赔偿马福丁、孙又香各项损失共计443202.4元;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536022872020-10-1317:49:04:633(2019)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又香,被上诉人,马福丁,公告,上诉状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0-10-13 |
8 |
(2020)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112民初9784号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原告- 孙又香 马福丁 被告- 陈梓辉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马剑 收起
...
展开
|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12民初9784号陈梓辉:本院受理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已依法作出(2020)粤0112民初9784号民事判决书,原告马福丁、孙又香对该判决书不服,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改判为被上诉人陈梓辉赔偿上诉人马福丁、孙又香各项损失共586803.6元;2.改判被上诉人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赔偿马福丁、孙又香各项损失共计443202.4元;3.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534648702020-08-0515:37:48:853(2020)粤0112民初9784号原告马福丁、孙又香诉陈梓辉、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马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孙又香,被上诉人,马福丁,公告,上诉状1155391 收起
...
展开
|
2020-08-05 |
9 |
(2020)粤0606民初880号公告 收起
...
展开
|
(2020)粤0606民初88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 被告-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大朗立捷五金电器商行与被告广东顺德正生来电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能洋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的15日。本院定于2020年9月21日上午9时0分在本院大良人民法庭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你(方)依时参加诉讼,逾期不到庭参加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收起
...
展开
|
2020-06-09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