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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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33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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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02民初333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 车炳德 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 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 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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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02民初3331号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车炳德:本院受理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及第三人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车炳德、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已一审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0102民初3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赔偿侵权损失人民币2785749.10元;二、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承担前述第一项赔偿责任后,被告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履行(2007)五法民三初字第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时,应当扣除前述赔偿款人民币2785749.10元;三、驳回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由被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负担。宣判后,上诉人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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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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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9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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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90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 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 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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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90号昆明西山区新兴实业公司、云南云铜稀贵新材料有限公司、车炳德:本院审理的(2015)五法黑民初字第390号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诉你们以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政府普吉街道办事处、保利云南置业有限公司、昆明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昆明市五华区大塘社区居民委员会小屯居民小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裁定内容:驳回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退还原告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宣判后,上诉人昆明派威商贸有限公司提起上诉。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书和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的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案将依法移送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予以处理。二○一九年八月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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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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