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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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穗黄市监处字[2021]168号 |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名称:广州市友益家超市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TKPY4C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者:钟水昌经营范围:零售业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7年09月05日经营场所: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新庄甘竹西街自编2号根据投诉举报线索,我局于2021年4月15日到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永和街新庄甘竹西街自编2号的广州市友益家超市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货架上摆放有“优益C”活菌泡泡促销装17组,(每组含原味1瓶和红提朗姆酒味2瓶)(条形码为6934665092190),原味泡泡乳和红提朗姆酒味泡泡乳产品外包装标示均为生产日期2021.03.07,保质期35天。经计算,货架上17组(共计51瓶)“优益C”活菌泡泡饮料促销装(原味1瓶和红提朗姆酒味2瓶)(条形码为6934665092190)自4月11日起销售的均已过期。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当场向领导请示,经同意立即对该17组产品进行扣押,并制作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经局领导审批同意,我局于2021年4月16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广州市友益家超市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负责人身份证1份;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1份、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据三:证据提取单3份;证据四:财物清单(穗埔市监永和清字〔2021〕2号);证据五: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穗埔市监永和强字〔2021〕2号);证据六:询问通知书(穗埔市监永和询字〔2021〕5号);证据七:责令改正通知书(穗埔市监永和改字〔2021〕14号);证据八: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送达回证3份;证据九:询问笔录1份;证据十: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索证索票等证据材料;证据十一:当事人减免罚款申请书。2021年6月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135号),告知本局拟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能够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我局拟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减轻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元(人民币壹圆陆角);2.处以罚款3000元(人民币叁仟圆整)。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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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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