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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太阳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在业
    • 地址: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广海大道东6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66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2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6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佛山市鑫典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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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恢138号之二 承揽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鑫典中央空调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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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7-26 2021-08-19
    2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与江青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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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民初494号 劳动合同纠纷

    当事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江青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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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6-11 2021-06-16
    3

    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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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4执6609号之一 行政非诉执行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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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20 2021-06-15
    4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叶燕冰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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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1355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叶燕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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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20
    5

    李春华、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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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1361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李春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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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7
    6

    钟彩婷、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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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1360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钟彩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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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7
    7

    李颖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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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1359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李颖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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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7
    8

    陈凤梅、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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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1352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陈凤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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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7
    9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徐雪英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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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1357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徐雪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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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7
    10

    何晓媚、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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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607执1358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何晓媚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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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2021-04-28 2021-05-0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中益发展有限公司 佛山市金太阳富临皇宫酒家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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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G30 2016-08-04

    失信被执行人2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粤2071执7822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1-03-31 详情
    2 (2019)粤0607执4243号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0-14 详情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3民初5175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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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3民初5175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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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5175号赖淦锋、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赖淦锋、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51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人民币28829747.28元、利息人民币440241.8元与罚息人民币171591.81元(罚息暂计至2021年2月22日,之后的罚息以人民币28829747.2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263%继续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如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的4处不动产[具体为:①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新浦南路海龙湾水镜轩2梯1101,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36490号;②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新浦南路海龙湾海云轩7-201号,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36487号;③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新浦南路海龙湾如月轩活动室,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36489号;④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南浦岛新浦南路海龙湾会所,不动产权证号:粤(2016)广州市不动产权第07236488号],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三、如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第一项债务,则依法处分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3处不动产[具体为:①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10号五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2455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5537号;②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10号六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24551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5526号;③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碧堤路10号十七座,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624594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佛三国用(2008)第20081105533号],处分所得价款优先清偿该债务;如有不足,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继续承担清偿责任;四、被告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应在处分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4处不动产不足清偿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赖淦锋应对被告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原告大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8334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334元,四被告共同负担人民币188000元;公告费人民币800元,由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赖淦锋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88000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四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受理费人民币188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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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9
    2

    (2020)粤2071民初15595号民事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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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民初155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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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诉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55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4847元及利息(计算方法:1.以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计至2020年5月9日止;2.以16720元为基数,从2020年3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4.以35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5.以38127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担保费800元;四、驳回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9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319元,合计4816元(该款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负担671元,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司负担4145元(该款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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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3

    (2020)粤0105执保1908号广州市洋杨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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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05执保19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广州市洋杨食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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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05执保1908号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洋杨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共2170427.65元的财产,并由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现本院已保全完毕。现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财产告知书、(2020)粤0105民初27441号民事裁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536838892020-12-0815:27:58:444联系人:肖燕、李晓婷(2020)粤0105执保1908号广州市洋杨食品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115908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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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07
    4

    (2020)粤2071执保3075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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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2071执保30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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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怡柱新世纪日用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15595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2071执保3075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9867.32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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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8-06
    5

    (2018)粤06民初1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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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麦耀能 朱燕勤 李玉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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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麦耀能、朱燕勤、李玉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67号民事上诉状及证据材料。上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上诉请求:1.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第十一项,改判被上诉人麦耀能、朱燕勤、李玉贞对该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的债务向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2.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人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改判判决第一项利息、罚息、复利利率,即:2011年6月1日签订的2011年佛项字第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再上浮40%计算;2.请求改判判决第二项中利息罚息、复利利率,即:2013年4月20日签订的2011年佛项字第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利息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罚息及复利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再上浮40%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依法移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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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23
    6

    (2018)粤06民初1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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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麦耀能 朱燕勤 李玉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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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麦耀能、朱燕勤、李玉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粤06民初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1年6月1日签订的2011年佛项字第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融资于2018年10月24日到期,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该合同项下贷款本金1226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以122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计算利息,就该部分利息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按上述贷款利率再上浮40%计算复利;以1226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后再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后再上浮40%计算逾期罚息);二、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与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于2013年4月20日签订的2011年佛项字第4号《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融资于2018年10月24日到期,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清偿该合同项下贷款本金462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和复利(计至2018年9月4日的利息为3086489.55元,复利为9263.33元,以上述利息3086489.55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后再上浮40%计算复利;以462000000元本金为基数自2018年9月5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计算利息,就该部分利息自合同约定的结息日起至2018年10月24日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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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6-10
    7

    (2018)粤06民初16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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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麦耀能 朱燕勤 李玉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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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麦耀能、朱燕勤、李玉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5月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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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3-05
    8

    (2018)粤06民初16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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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麦耀能 朱燕勤 李玉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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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麦耀能、朱燕勤、李玉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20年3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年一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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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1-10
    9

    (2018)粤06民初16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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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麦耀能 朱燕勤 李玉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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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朱燕勤、李玉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麦耀能、朱燕勤、李玉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案定于2019年10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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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8-14
    10

    (2018)粤06民初167号之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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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之二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 被告- 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 李玉贞 麦耀能 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 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 麦达芳 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朱燕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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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粤06民初167号之二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麦达芳、李玉贞、朱燕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佛山市金太阳酒店有限公司、广东金润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润盈投资有限公司、广东恒润华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麦达芳、李玉贞、麦耀能、朱燕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以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工商银行佛山分行撤回对被告麦达芳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九年五月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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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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