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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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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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6民初9074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当事人-天津隆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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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1-06-30 | 2021-07-01 |
2 |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张忠等与聂磊等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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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03民初2415号 | 不当得利纠纷 |
原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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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3-30 | 2021-05-28 |
3 |
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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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1827民初2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雅安市企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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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1-03-10 | 2021-03-18 |
4 |
杭州毅兑行贸易有限公司、天津物产化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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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2执异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异议人-杭州毅兑行贸易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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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2-01 |
5 |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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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7执1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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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3-09 |
6 |
宝兴县人民法院、周乐俊、侯勇等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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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7执308号 | 财产保全 |
申请执行人-宝兴县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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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8 | 2021-03-09 |
7 |
张翔飞、周乐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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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7执271号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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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0-12-07 | 2021-01-06 |
8 |
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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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甘民终45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东莞市综艺广场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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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20 | 2020-12-31 |
9 |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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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7执8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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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0-09-22 |
10 |
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有限公司;宝兴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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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1827执55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省宝兴县金祥矿业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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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兴县人民法院 | 2020-07-03 | 2020-09-1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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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津02执176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31 | 详情 |
2 | (2018)津02执175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31 | 详情 |
3 | (2018)津02执174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1-31 | 详情 |
4 | (2016)津02执925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1-21 | 详情 |
5 | (2016)津02执389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16 | 详情 |
6 | (2016)津02执335号 |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04-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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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18民终447号上诉人张翔飞、周乐俊与被上诉人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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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民终44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周乐俊 张翔飞 被上诉人-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侯勇 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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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18民终447号,上诉人张翔飞、周乐俊与被上诉人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人上诉请求:请求依法撤销宝兴县人民法院(2018)川1827民初民事判决书中第四项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宝兴县农村信用社对上诉人张翔飞、周乐俊的诉讼请求。现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徐剑、伍子刚、周玉蓉。本案定于2019年9月4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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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7 |
2 |
(2018)川1827民初394号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周乐俊、张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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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1827民初39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被告- 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 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侯勇 周乐俊 张翔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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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2018)川1827民初394号原告宝兴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侯勇、周乐俊、张翔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偿还拖欠原告的借款本金17500000元,并支付截止2018年5月11日的借款利息5085944,45元(本息合计22585944,45元),以及自2018年5月1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借款利息、复息、罚息;2、依法判令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3、判令被告天津致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侯勇、被告周乐俊、被告张翔飞就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宝兴县鑫广矿冶开发有限公司以其工业集中区的建(构)筑物、机器设备就上述款项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抵押的财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五被告共同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廉政监督卡、证据资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1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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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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