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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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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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7163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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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17 |
2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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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7166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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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06 | 2019-12-17 |
3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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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7161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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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2-05 | 2019-12-17 |
4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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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81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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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07 | 2020-02-27 |
5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唐飞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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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9224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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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1-04 | 2019-12-09 |
6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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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309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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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13 |
7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王邦洪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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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309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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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12 |
8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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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执30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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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10-17 | 2019-12-12 |
9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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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81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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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7-30 | 2019-12-03 |
10 |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王邦洪、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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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17804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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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2-01 | 2019-09-23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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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9)川0191民初8198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91民初819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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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91民初81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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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9)川0191民初8198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琥珀天堂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招商合同》,被告将承租的商铺交还给原告;2、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商铺租金816292元、物业管理费122443.8元、水电费28698元,以上合计1614713.8元(计算至2019年5月5日);3、被告支付原告商铺使用费71853.33元、物业管理费10788元(仅计算2019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25日,最终应计算至被告实际清退商铺之日),以上合计82641.33元;4、商铺内装修装饰全部归原告所有;5、本案案件受理费用及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2019)川0191民初8198号《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20日内。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上午9:30在本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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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31 |
2 |
(2018)川0191民初5698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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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56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唐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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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5698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唐飞在2017年2月24日签订的《招商合同》及《商铺管理协议》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二、被告唐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房屋占用费39350元;三、被告唐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商铺管理费53122元;四、被告唐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6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唐飞负担。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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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4 |
3 |
(2018)川0191民初4999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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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4999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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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4999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的《商铺管理协议》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的管理费572667.05元、水电费328814元;驳回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598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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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4 |
(2018)川0191民初5000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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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5000号 | 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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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5000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签订的《空调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6日的空调使用租金2366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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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5 |
(2018)川0191民初4998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保全财产清单、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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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川0191民初4998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被告- 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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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的(2018)川0191民初4998号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保全财产清单》、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1日签订的《招商合同》于2017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从2016年4月6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的租金1646475.52元;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自2017年6月1日至2017年10月16日期间的房屋占有使用费983946.29元;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437309.5元;驳回原告成都绅泰大酒店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906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成都三百勇士健身服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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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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