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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胜亿

    杭州胜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塘路5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

    法律诉讼1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9执2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8-06-11 00:00:00 2018-08-06
    2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9执2162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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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8-06-08 2018-08-05
    3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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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9民初12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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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2017-11-10 00:00:00 2017-12-31
    4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月满好商贸有限公司、范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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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苏0902民初321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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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2017-10-15 2018-05-10
    5

    杭州胜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南京大创盈联果业有限公司等追加被执行人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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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原告-杭州胜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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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6

    杭州胜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中欧七星果品运营(金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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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胜亿卫生用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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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7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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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8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9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盐城市月满好商贸有限公司、范延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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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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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10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7)浙0109民初1222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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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浙0109民初1222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 被告- 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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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商业城二期江南百货市场北三区72-74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胜达双灯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飞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本院(2017)浙0109民初12228号民事裁定书,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原告诉称: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32829.1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5年10月27日起按日千分之二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违约金3984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案定于2017年11月3日8时50分在本院第3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 收起

    ... 展开
    2017-08-1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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