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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技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滨海新区南滨东路98号1012室-2
    • 简介:-
    • 法律诉讼 50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6

    法律诉讼50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土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02民初880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浙江土银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8 2021-03-01
    2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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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444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4 2021-01-05
    3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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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46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1-03-01
    4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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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执444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2-21 2020-12-28
    5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02执4462号之一 租赁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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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11-30 2020-12-22
    6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市虹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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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46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绍兴市虹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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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08-03
    7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浙江汇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02民初4673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浙江汇高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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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020-07-28 2020-08-03
    8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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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民终10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5-09
    9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民终10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5-09
    10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2020)浙06民终10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上诉人-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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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4-29 2020-05-09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6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浙0602民初4676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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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46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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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467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给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134357.82元、违约金12852.81元,合计人民币147210.63元;二、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06元,由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78元,被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负担322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40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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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23
    2

    (2020)浙0602民初4677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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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467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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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米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467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含评估报告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支付2017年5月1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承租的舜江路683号21楼2111、2113室,未超过200平方米部分租赁面积的租金208927元(暂按37元/平方米/月计算,最终以评估机构确定的金额为准);二、被告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19年9月8日期间承租的舜江路683号21楼2111、2113室,超过200平方米部分租赁面积,即10.41平方米的租金519元;三、被告支付物业费3935元、能耗费5984元、水电费8709元;四、被告支付违约金13470元(按年租金的15%计算);五、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2月11日10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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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3

    (2020)浙0602民初4676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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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浙0602民初4676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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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兔兔动漫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4676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房租费123379.23元、物业费11647.88元、能耗费4663.15元、水电费1635.41元、利息2794元,合计142494.26元;二、被告支付违约金12852.81元(15元/平方米/月×323.83平方米×1.27楼层系数×12个月×15%+3元/平方米/月×323.83平方米××12个月×15%);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3日10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程静、人民陪审员施立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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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31
    4

    (2019)浙0602民初4755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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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75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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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7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二、被告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683号12楼1203室的房屋;三、被告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人民币35681.93元及物业费人民币8846.76元;四、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2638元,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633元,被告绍兴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负担100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638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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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5

    (2019)浙0602民初4759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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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7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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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7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二、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人民币87151.82元及物业费人民币23986.74元;三、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4726元,由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26元,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负担2300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472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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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6

    (2019)浙0602民初4757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判决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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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757号 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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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602民初4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于2019年9月13日解除;二、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退坐落于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683号8楼805室的房屋;三、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2016年10月1日至2018年11月30日止的租金人民币14378.6元及物业费人民币8846.76元;四、驳回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786元,由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323.5元,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62.5元,应由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786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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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2-31
    7

    (2019)浙0602民初4750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鸿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变更诉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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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750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鸿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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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鸿源财务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公司公告本院(2019)浙0602民初4750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现原告增加一项诉请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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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8

    (2019)浙0602民初4755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变更诉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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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75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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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市联升微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公司公告本院(2019)浙0602民初4755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现原告增加一项诉请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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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9

    (2019)浙0602民初4759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变更诉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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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759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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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圣华电子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公司公告本院(2019)浙0602民初4759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现原告增加一项诉请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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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10

    (2019)浙0602民初4757号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变更诉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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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浙0602民初4757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 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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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长铁磁力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绍兴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诉你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于2019年7月3日向你公司公告本院(2019)浙0602民初4757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现原告增加一项诉请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19年10月11日9时在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俞颖尔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万春霞、人民陪审员程静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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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5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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