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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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明德纺织有限公司、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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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执2931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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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8-19 | 2021-09-26 |
2 |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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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民终78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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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12 | 202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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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国力、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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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民辖终43号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上诉人-田国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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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7-21 | 2021-07-23 |
4 |
田国力、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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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481民初2008号 |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
原告-田国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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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城市人民法院 | 2021-06-12 | 2021-08-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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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郭佳庚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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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8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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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6-03 | 2021-09-16 |
6 |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黄柳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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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闽0581民初18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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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1-03-29 | 2021-04-09 |
7 |
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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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17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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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9-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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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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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民辖终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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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1-30 | 2020-1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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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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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闽0581执恢456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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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狮市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1-03 |
10 |
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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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14民初1745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万歌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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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2020-09-08 | 2021-09-04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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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闽0581民初4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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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17 |
2 | (2018)闽0581民初4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科路利针织有限公司 上海科路利服饰有限公司 刘仁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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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8-08-15 |
3 | (2017)闽0581民初518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刘烈湖 刘培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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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10-27 |
4 | (2016)闽0581民初4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宗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陈美兰 冯乃四 绍兴县鸿贵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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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7-08-08 |
5 | (2016)闽0581民初4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宗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陈美兰 冯乃四 绍兴县鸿贵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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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通知书 | 石狮市人民法院 | - | 2016-11-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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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苏波、苏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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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4783号 | 清算责任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苏波 苏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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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苏波(身份证号4525261971****0677)、苏义(身份证号4525261975****061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波、苏义清算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78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苏波、苏义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2013)狮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中货款629,547.5元及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付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其中114,547.5元自2009年12月2日起计,515,000元自2010年12月2日起计)向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566元,由苏波、苏义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3282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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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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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苏波、苏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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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581民初4783号 |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苏波 苏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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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苏波(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1****0677)、苏义(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75****061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波、苏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闽0581民初4783号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等。原告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对东莞市祥宝纺织品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629547.5元,并按日万之五计付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其中114547.5元自2009年12月2日起计,515000元自2010年12月2日起计(暂计至起诉之日约90万:);二、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9年12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承办法官:梁秋芳联系电话:0595-88617932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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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29 |
3 |
[裁判文书]陈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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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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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金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321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622号案件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陈金生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给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货款1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7月23日起至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利率以最高不得超过年利率6%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由陈金生负担(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交)。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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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4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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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62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陈金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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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陈金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821982****3214):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622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陈金生立即偿还拖欠原告的货款180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由被告陈金生承担本案全部案件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3日10时00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七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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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7 |
5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张家港科路利针织有限公司、上海科路利服饰有限公司、刘仁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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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581民初462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张家港科路利针织有限公司 上海科路利服饰有限公司 刘仁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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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张家港科路利针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2MA1MUT3J65)、上海科路利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677818760T)、刘仁浴(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74****0419):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家港科路利针织有限公司、上海科路利服饰有限公司、刘仁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应诉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闽0581民初4626号案件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请求判令:一、被告张家港科路利针织有限公司、上海科路利服饰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货款303792.24元,并以6304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付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二、被告刘仁浴对上述债务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由被告张家港科路利针织有限公司、上海科路利服饰有限公司、刘仁浴承担本案全部案件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8年11月26日9时00分在石狮市人民法院祥芝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一八年八月十五日承办法官:邱于义书记员:傅静雯联系电话:0595-8890596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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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15 |
6 |
[裁判文书]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洪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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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2133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欧阳文旭 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洪小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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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2133号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洪小凤:本院受理上诉人厦门市复扬精密机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欧阳文旭、福建旭益纺织营销管理有限公司、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洪小凤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2133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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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7 |
[裁判文书]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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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30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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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3306号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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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8 |
[裁判文书]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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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民终330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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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来源: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7-10-26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7)闽05民终3306号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7)闽05民终3306号民事判决书。你方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该案的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并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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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6 |
9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陈美兰、冯乃四、绍兴县鸿贵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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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民初46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市宗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陈美兰 冯乃四 绍兴县鸿贵纺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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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绍兴县鸿贵纺织有限公司、陈美兰(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76****4387)、冯乃四(公民身份号码:3209231973****5415):本院受理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宗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陈美兰、冯乃四、绍兴县鸿贵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本案无法成功送达被告。现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闽0581民初463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指定举证期限通知书材料。原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一绍兴县鸿贵纺织有限公司立即偿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41724.96元并以人民币648万元为基数按日万之五计付逾期付款违约利息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约为人民币145.8万元);2、判令被告二绍兴市宗源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三冯乃四、被告四陈美兰对上述债务本金及违约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等)由四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期限内不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法庭开庭审理。届时如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承办庭室:民事第二审判庭联系电话:0595-88617590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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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08 |
10 |
[上诉状副本]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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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当事人- 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被告- 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 第三分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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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公告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石狮市振富针纺机械有限公司、第三分福建集晶织造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就(2016)闽0581民初2495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请求:一、依法撤销石狮市人民法院(2016)闽0581民初2495民事判决书,并依法改判支持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二、本院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特此公告二○一七年二月二十日承办法官:吴志生书记员:苏丽蓉联系电话:0595-886175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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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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