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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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高炳义、东莞市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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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民终7492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上诉人-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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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9-11 | 2020-11-25 |
2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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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6487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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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20-07-27 | 2020-12-30 |
3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等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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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京行终1191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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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6-16 | 2020-06-24 |
4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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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行终5892号 | 其他行政行为 |
上诉人-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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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9-24 | 2019-10-09 |
5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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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13406号 | - |
原告-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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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8-20 | 2019-12-05 |
6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深圳市梵耀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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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民终186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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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23 | 2019-05-09 |
7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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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京73行初3340号 | 行政裁决 |
原告-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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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2019-04-18 | 2019-10-09 |
8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东莞市宇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破产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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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2破申3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申请人-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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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9-03-25 | 2020-02-14 |
9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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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民初6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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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6-15 | 2019-05-08 |
10 |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郑晓燕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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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民终1075号 | 劳动合同纠纷 |
上诉人-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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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04-18 | 2018-07-12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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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京73行初6487号 | - |
原告-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被告- 兴科科技私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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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 G57 | 2019-05-12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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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1972民初4944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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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4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方宝坚 被告- 张飞英 余利华 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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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4944号余利华(公民身份号码为42112719740808XXXX):本院受理原告方宝坚与被告张飞英、余利华、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普程序裁定书、民事答辩状(利群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兴科公司提交)、民事答辩状及证据副本(张飞英提交)、当事人本人出庭告知书、当事人送达地址送达方式确认书及上诉须知。原告提交了欠条、BANCS存款历史交易明细单、户籍证明等证据,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张飞英、余利华、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共同支付原告菜款58000元及利息(以58000元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上浮50%为标准,自2016年6月8日起算,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为411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张飞英提交了结婚证复印件,答辩称:一、原告所诉求的本金金额相互矛盾,诉求标的不清;二、原告诉求的58000元欠条于法无据,属于原告捏造的行为,我方不予认可;三、原告诉求的58000元欠款一事,属于原告恶意而为,我方不予认可。综上,原告诉求的58000元欠款,没有任何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并依法判令原告承担此次诉讼费用,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被告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系方宝坚与被告张飞英、余利华之间买卖菜品引起的货款纠纷,与答辩人没有任何关系,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二、方宝坚要求答辩人承担支付菜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综上,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驳回方宝坚的诉讼请求。被告兴科电子(东莞)有限公司答辩称:一、答辩人仅与被告广东利群膳食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签订了一份饭堂承包合同,已按约定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合同,与原告方宝坚、被告张飞英、余利华之间均没有买卖合同关系,也不存在买卖合同纠纷,不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在本案中答辩人不应当作为被告,应驳回方宝坚的起诉;二、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效力,当事人应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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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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