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穗越工商处字[2017]269号 | 广州市越秀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责令改正,罚款罚款金额:1.000000万元人民币,没收金额:0.000000万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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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 详情 |
2 | 穗越工商处字[2017]269号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注册号:(分)440104000348710负责人:关海波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268号2504房经营范围:物业管理经查明:当事人无正当理由,超过了公示年度报告规定的期限,于2017年3月13日才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2015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均有证据材料附案证明。证据一:当事人授权的被委托人潘婷的《询问(调查)笔录》、情况说明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网络截图。证据二:当事人提供“佛山市顺德区天佑城物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关海波的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潘婷的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在案件调查期间,对本局认定的上述事实,没有提出异议。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拟作出行政处罚事实、理由和内容,以及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商事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期限及时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及其他相关信息,并向社会公示。”的规定,构成了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东省商事登记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登记机关给予下列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登记机关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信息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越秀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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