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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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中山市众宏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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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46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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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2-02 | 2021-02-23 |
2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广西生慧新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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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7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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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1-08 | 2021-02-23 |
3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与高邮阿母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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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3民初674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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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12-24 | 2021-03-05 |
4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力形(上海)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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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3623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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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6-05 |
5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罗倍拓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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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执3622号之一 |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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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20-05-12 | 2020-06-05 |
6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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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191执308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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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4-28 | 2020-05-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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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武汉德佳美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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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112执1820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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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9-12-20 | 2019-12-28 |
8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与安徽诚瑞尔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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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91民初43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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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9-08-13 | 2020-02-26 |
9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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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特170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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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7-25 |
10 |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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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03民特171号 |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当事人-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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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 2019-06-24 | 2019-07-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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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350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西满塑料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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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 G02 | 2017-01-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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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浙0103民初34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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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刘朋 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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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朋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96225元;二、被告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上述货款的违约金5904元(暂计至2021年1月6日,此后按年利率3.85%计算至货款296225元付清);三、被告刘朋对被告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前述第一、二项债务向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朋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预收受理费6132元,根据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减少诉讼请求后的金额计算为5832元,由被告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朋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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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3 |
2 |
(2021)浙0103民初3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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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3民初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当事人- 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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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刘朋: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3民初34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及告知普通程序独任审理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贺州市驰力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16225元,违约金5904元(暂计至起诉日,以实际给付日为准),共计322129元;二、依法判令被告刘朋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和十五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8日上午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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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30 |
3 |
(2016)浙0103民初6325号之一判决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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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3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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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6325号之一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浙0103民初63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51500元;二、被告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违约金2057.06元;三、驳回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4元,由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205元,由被告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139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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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1 |
4 |
(2016)浙0103民初6325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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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民初632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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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6)浙0103民初6325号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1500元,违约金10245元,共计61745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为千分之一每天,起诉时暂按万分之六每天计算至2016年8月23日,此后按万分之六每天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违约金计算详见计算明细);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舟山市舟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承担。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期限通知书及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并定于2017年6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十四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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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2 |
5 |
(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73号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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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7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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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15)杭下商初字第05273号广州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中力搬运设备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广州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418400元,违约金37147元,共计455547元(违约金按合同约定为千分之一每天,起诉时暂按万分之六每天计算至2015年12月10日,此后按万分之六每天计算至法院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违约金计算详见计算明细);2、被告广州顺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有关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16年8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六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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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5-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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