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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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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7号1335房(本住所仅限办公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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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达公告2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粤01民初2161号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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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161号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 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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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2161号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0)粤01民初2161号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粤01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购买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持有的安维思电子公司11.44%股权,其中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回购6.34%、被告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回购4.1%、被告彤辉公司回购0.96%,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协助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手续;二、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配合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办理上述判决第一项的股权变更登记手续;三、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计算方式为2000万元+[20000000元×10%×(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完毕投资款本金2000万元之日止的天数)÷365],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各自按比例支付向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股权回购款,其中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比例为55.43%、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比例为36.20%、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承担的比例为8.37%,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对股权回购款总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自逾期支付股权回购款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2000万元+[20000000元×10%×(自2013年8月16日起至2021年1月3日的天数÷365]为基数,自2021年1月4日起至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完毕股权回购款为止,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付;五、驳回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46637元由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一审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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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3
    2

    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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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1民初216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当事人- 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 被告- 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 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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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1民初2161号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0)粤01民初2161号原告广东恒健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安维思(香港)有限公司、广州普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彤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安维思电子科技(广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证据交换传票、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材料。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8月9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进行证据交换和2021年8月12日9时15分在本院第75法庭开庭审理。答辩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天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天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二O二一年二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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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2-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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