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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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刘芬芬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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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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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太平洋百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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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太平洋临港发展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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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阳光海悦酒店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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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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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浙江浩顺船务有限公司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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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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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王爱琴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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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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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朱善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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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xx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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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广盛洗舱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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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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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刘天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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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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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9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王仁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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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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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李琪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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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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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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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浙72民初137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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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72民初1377号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被告- 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 蒋德跃 贺完芬 夏汉仁 王红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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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蒋德跃、贺完芬、夏汉仁、王红霞: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蒋德跃、贺完芬、夏汉仁、王红霞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950万元及利息;2、确认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就前项债权对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名下的“潮昇6007”船享有船舶抵押权;3、被告蒋德跃、贺完芬、夏汉仁、王红霞对被告浙江潮昇船务有限公司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1月29日9时15分在本院舟山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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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23 |
2 |
(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87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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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海法舟商初字第487号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被告- 浙江久弘石油运输有限公司 徐志伟 金雅芬 徐哲雄 蒋德跃 贺完芬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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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久弘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徐志伟、金雅芬、徐哲雄、蒋德跃、贺完芬:本院受理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浙江久弘石油运输有限公司、徐志伟、金雅芬、徐哲雄、蒋德跃、贺完芬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15年12月17日上午9:15在本院舟山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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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22 |
3 |
(201)甬海法商初字第48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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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甬海法商初字第488号 | 船舶抵押合同纠纷 |
原告-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 被告- 陈建军 徐明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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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建军、徐明君: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被告陈建军、徐明君船舶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法院判令陈建军、徐明君支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3968229.56元(利息计至2015年5月19日);律师费25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5年12月23日9:15于本院舟山派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你们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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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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