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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嘉诚佳

    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江北新区朗山路2号朗诗未来街区2幢208室
    • 简介:-
    • 法律诉讼 1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1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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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票据纠纷

    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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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诉状副本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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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合畅贸易有限公司 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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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不服(2020)皖0203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编号为(2020)皖0203民初2506号中关于要求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利息(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判决内容;截止2020年12月2日,按照原审判决计算上述利息金额为98000元人民币。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本院则依法将本案移送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联系人:周冉联系电话:0553-4831533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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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2-17
    2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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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合畅贸易有限公司 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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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给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商业汇票本金100万元及自2020年5月2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9元,由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3民初250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联系人:周冉联系电话:0553-4831533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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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11-30
    3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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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皖0203民初2506号 票据纠纷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 被告- 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 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 合畅贸易有限公司 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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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皖0203民初2506号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诉被告芜湖聚文商贸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有限公司、新华联控股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新华联资源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合畅贸易有限公司、优震(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嘉诚佳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芜湖顺和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起诉:一、判令八位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商业汇票本金1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被告实际付清之日止),截止2020年5月21日,利息为1000元,本息合计为1001000元;二、判令八位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诉讼费。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案件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联系人:周冉联系电话:0553-4831533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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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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