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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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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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116执7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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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1-03-01 | 2021-03-19 |
2 |
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南京伯泰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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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6民初199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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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20-10-26 | 2020-12-07 |
3 |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威海欣研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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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776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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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8-05 | 2020-11-04 |
4 |
6616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春秋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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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002民初6616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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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 2020-06-19 | 2020-08-06 |
5 |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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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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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20-06-12 | 2021-01-04 |
6 |
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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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1民终322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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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8-19 | 2019-08-22 |
7 |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吉美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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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108民初377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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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 2019-02-19 | 2020-01-10 |
8 |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佳仁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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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306民初2252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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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8-11-15 | 2018-12-26 |
9 |
张爱红与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的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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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1972执3367号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申请执行人-张爱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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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2018-04-26 | 2019-07-01 |
10 |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妮科手袋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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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69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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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 2015-12-25 | 2018-06-25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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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粤0112民初553号 | 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
被告-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远行客户外运动用品有限公司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骏威手袋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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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 - | 2018-03-0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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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1972民初2615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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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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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15号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直接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1972民初26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3530元;二、限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上述货款的逾期付款利息:1.以33530元为本金,从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以33530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你方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8元,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你方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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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11 |
2 |
(2020)粤1972民初2615号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等应诉材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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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1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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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1972民初2615号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浔兴拉链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厦门泓琛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诉讼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审限告知书、廉政与作风评价卡、民事裁定书(转程序)等。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拖欠原告货款3353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35%,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9年10月31日为1215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的权利。本案定于2020年6月11日10时30分在本院大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方应准时参加庭审,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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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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