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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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卞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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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民申3917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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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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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粮食储运中心与王勇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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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民终2036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上诉人-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粮食储运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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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28 |
3 |
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卞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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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民终1158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广州万宝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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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6 | 2019-11-28 |
4 |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公司扶余粮食储运中心与XX、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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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民初273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粮食储运中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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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19-09-10 | 2019-10-29 |
5 |
王勇与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韩志江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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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81执82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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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19-07-27 | 2019-07-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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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粮食储运中心对王勇与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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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781执异45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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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 2019-05-28 | 2019-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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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与衡水路遥商贸有限公司、中房联合能源江苏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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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2780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衡水中润商砼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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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 2018-11-05 | 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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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勇与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扶余粮食储运中心、秦皇岛金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扶余市中房联合粮储运销有限公司、韩志江及娄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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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民申7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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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9-01-18 |
9 |
王勇与韩志江、娄旭建工合同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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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7民申7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王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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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0-22 | 2018-11-30 |
10 |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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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05执2882号 |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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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 2018-07-25 | 2018-09-26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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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冀0302执4094号 | 海港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25 | 详情 |
2 | (2016)冀1082执1160号 | 三河市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6-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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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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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韩志江 高云鹏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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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8)冀03民初282号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19年6月28日9时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承办法官:刘双全联系电话:0335-76732050335-7673187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政廉街1号邮政编码: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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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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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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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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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 刘 双 全 联系电话:0335-7673205 13582803080 0335-7673187 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邮政编码:066000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双全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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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3 |
(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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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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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 刘 双 全 联系电话:0335-7673205 13582803080 0335-7673187 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 邮政编码:066000 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官:刘双全 联系电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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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4 |
(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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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韩志江 高云鹏及 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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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承办法官:刘双全联系电话:0335-7673205135828030800335-7673187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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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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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高云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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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3民初28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 被告- 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 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 韩志江 高云鹏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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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海港支行诉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韩志江、高云鹏及你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偿还所欠原告全部贷款本息21186567.6元(其中本金20474713.25元,欠息711853.81元,欠息计至2017年5月21日,此后至贷款还清日利息罚息等依合同另计)。2、判令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判令被告高云鹏、韩志江依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9月30日,原告与被告中房联合集团河北能源有限公司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20474713.63元,并已实际发放;2017年3月23日原告分别与被告秦皇岛市鑫联冶金车辆有限公司、中房联合集团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2016年9月29日原告分别与高云鹏、韩志江签订了《保证合同》。鉴于借款人出现重大异常情况,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于2017年5月31日诉至我院。因你公司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及廉政监督卡。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开庭审理。特此公告。承办法官:刘双全联系电话:0335-7673205135828030800335-7673187邮寄地址: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邮政编码:066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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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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