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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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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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黔01民初24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贵州朗合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当事人- 贵州林城印象餐饮有限公司 被告- 贵州莫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欧阳坤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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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贵州朗合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欧阳坤华、王珍、贵州林城印象餐饮有限公司、贵州莫石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01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欧阳坤华、王珍、贵州林城印象餐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贵州朗合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金45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2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之日止);二、被告贵州莫石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权人追偿;三、驳回原告贵州朗合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计算后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238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欧阳坤华、王珍、贵州林城印象餐饮有限公司、贵州莫石咨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视为自动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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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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