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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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25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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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2民初13256号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原告- 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中山市美芯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富盈电器有限公司 中山市美悦电器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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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72民初13256号中山市美芯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东美的生活电器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富盈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美悦电器有限公司、中山市美芯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联系,相关负责人下落不明,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诉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参加诉讼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判令被告一、被告二、被告三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停止生产、使用、销售等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销毁库存及生产工具;二、判令被告一因拼多多店铺“富盈厨房电器专营店”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200000元;二、判令被告一因阿里巴巴店铺“富盈厨房电器专营店”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150000元,被告二中山市美悦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一因淘宝店铺“富盈厨房电器专营店”的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维权合理费用150000元,被告三中山市美芯电器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本案全部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被告中山市美芯电器有限公司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判。本院定于2021年11月22日上午8时45分在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第二十三审判庭审理此案。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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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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