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 1 |
田园诗、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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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8民申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田园诗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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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9-24 | 2021-10-08 |
| 2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冀亮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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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492执61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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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9-11 | 2021-09-30 |
| 3 |
杨明亮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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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辖终7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明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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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08 | 2021-10-09 |
| 4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贾晓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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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7执2265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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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06 | 2021-10-09 |
| 5 |
洪顶宏等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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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辖终7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洪顶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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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9-06 | 2021-09-30 |
| 6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熊林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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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0507执153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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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1-09-03 | 2021-10-09 |
| 7 |
王开德与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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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74民终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王开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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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金融法院 | 2021-08-30 | 2021-09-10 |
| 8 |
陶宜宝与张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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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民申39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陶宜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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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30 | 2021-09-09 |
| 9 |
周海祥执行实施类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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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83执747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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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法院 | 2021-08-27 | 2021-09-29 |
| 10 |
韦丽等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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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05执22704号 | - |
申请执行人-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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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1-08-20 | 2021-09-29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
| 1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梁思庆 刘丽华 梁孝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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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2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刘向荣 李韵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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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3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荆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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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4 | (2018)京0105民初198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江明东 俞美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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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5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朱晓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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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6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曹永胜 刘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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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韩城市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 7 | (2020)京0105民初5547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付文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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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11-24 |
| 8 | (2020)京0105民初5550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金磊 陈秀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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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11-24 |
| 9 | (2020)京0105民初5547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杨丽 大理锦裕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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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68 | 2020-11-24 |
| 10 | (2020)京0105民初5546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周光华 陶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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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G51 | 2020-11-24 |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 1 |
(2021)浙0109民初3460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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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9民初34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王先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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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景(住河南省濮阳县梁庄乡尹郭村109号):本院受理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王先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9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王先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153080元,支付截至2017年7月31日止的期内利息2971.62元、罚息213.01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和期内利息之和为基数自2017年8月4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年利率14.93%计算的罚息;二、王先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5500元;三、驳回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62元,由王先景负担171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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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2 |
| 2 |
(2021)浙0602民初991号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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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9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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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浙0602民初991号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建荣(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1****631X):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建荣应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249818.4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利息、罚息共计20324.37元,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4.93%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二、被告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建荣应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5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履行;三、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被告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所有的浙D998MZ车辆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434元,由被告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建荣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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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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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伟抵押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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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111民初4813号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当事人- 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南京大宅远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朱仁伟抵押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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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伟抵押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日期:2021-05-14浏览次数:字号:[大、中、小]视力保护色: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苏0111民初4813号朱仁伟:本院对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仁伟抵押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苏0111民初481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157.26元,支付借期内利息569.86元以及截至2019年12月27日的罚息546.84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8日起以未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4.93%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罚息;二、被告朱仁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4000元;三、若被告朱仁伟未能履行上述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一、二项债权,有权对被告朱仁伟所有的苏A2W3J3车辆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3元,由被告朱仁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承办法官:孔慧萍联系电话:025-83768608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上一篇原告南京梁生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谷荣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下一篇原告艾成龙诉被告南京大宅远图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王胜鹏、崔国桓、汪永生、张海涛、张化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关闭窗口]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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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4 |
| 4 |
(2020)浙0602民初9860号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王艳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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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8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王艳容 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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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30018836D)、王艳容(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3****6628):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602民初9860号案件民事判决书和不履行生效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确定:一、被告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王艳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97320.82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5月27日的利息共计131.06元,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罚息按年利率14.93%计算);二、被告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王艳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4400元;三、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就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机动车登记证编号为330021590445证书项下的车辆经折价、拍卖或变卖后的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60元,由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负担25元,由被告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王艳容共同负担2335元,其中由两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付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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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3 |
| 5 |
(2021)浙0602民初991号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建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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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602民初99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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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若柯纺织品有限公司:章建荣(公民身份号码3307191981****631X)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02民初991号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廉洁自律和审判作风监督跟踪卡。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贷款本金249818.4元、已到期车金融利息1224.03元,以上合计251042.43元。并自2020年7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品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4.93%(即年利率9.95%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二、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7月29日的罚息19100.34元;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律师费人民币5500元;四、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以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D998MZ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上午10时在本院袍江人民法庭2号商事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裘彬彬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阮玲玲、人民陪审员陈伟潮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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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 6 |
(2020)浙0281民初833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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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8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张海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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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33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波共同归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314906.52元,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利息5815.26元、罚息7082.41元以及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按年利率14.93%计算的罚息,并赔偿律师代理费6556.08元,以上款项均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如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波不按期支付上述款项,则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对登记在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浙BB62U8号的宝马牌小型轿车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315元,减半收取3157.50元,由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波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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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6 |
| 7 |
(2020)浙0602民初9860号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王艳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副本网络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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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602民初986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 王艳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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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公告绍兴思旅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330018836D)、王艳容(公民身份号码5125341973****6628):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602民初9860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外网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不履行生效裁判文书后果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5月27日的贷款本金97320.82元、已到期利息131.06元,以上合计97451.88元。并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4.93%(即年利率9.95%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方律师费人民币5500元;三、判令原告就上述第一、二项确定的款项,以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D83E8W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4月14日上午9时在第十七法庭(本院地址:绍兴市越城区延安东路500号)公开开庭审理本案,本案由审判员刘婷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袁媛、人民陪审员陈锡鸣组成合议庭,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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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5 |
| 8 |
(2020)浙1002民初342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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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1002民初34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金定兵 阮月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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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公告金定兵: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定兵、阮月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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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6 |
| 9 |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源海商贸有限公司、文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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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22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源海商贸有限公司 文润国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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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5民初2280号宁波源海商贸有限公司、文润国:本院受理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宁波源海商贸有限公司、文润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裁判主文为:潘一、被告宁波源海商贸有限公司、文润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8754.16元,并支付至2020年1月22日的利息4629.71元、罚息1427.76元及自2020年1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年利率14.93%计算的罚息;二、被告宁波源海商贸有限公司、文润国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律师费5500元;三、如被告宁波源海商贸有限公司、文润国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则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有权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对车牌号为浙BY90R0(车架号为LBV5S3105HSN49061)的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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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2 |
| 10 |
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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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833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 张海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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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81民初8336号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宝马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烟雨江南文化创意股份有限公司、张海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被告偿还原告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贷款本金314906.52元、已到期利息5815.26元,以上合计320721.78元。并自2020年4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汽车抵押贷款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14.93%(即年利率9.95%上浮50%)支付前述款项的罚息;二、被告支付原告截至2020年4月28日的罚息人民币7082.41元;三、被告支付原告方律师费人民币6556.08元;四、原告就上述第一、二、三项确定的款项,以被告所有的牌照为浙BB62U8的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五、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的权利。本院由审判员密锜淋独任审判,并定于2021年1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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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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