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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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百通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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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豫0305执3543号之十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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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 2021-06-07 | 2021-06-09 |
2 |
镇江鑫弘物业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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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苏11民终236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上诉人-镇江鑫弘物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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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9 | 2021-04-27 |
3 |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俞培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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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3民初5356号 |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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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2021-03-05 | 2021-03-18 |
4 |
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奥克斯置业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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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1知民初37号 |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
原告-湖南省金为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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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04 | 2021-04-01 |
5 |
四川兴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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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川0116民初23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四川兴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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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2021-03-14 |
6 |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日地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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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06执316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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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 2020-12-30 | 2021-01-20 |
7 |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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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6493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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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 2021-01-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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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9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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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1111民初11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远洋地产镇江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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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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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金地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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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212执6489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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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0-12-21 | 2021-01-05 |
10 |
四川兴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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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0116执保618号 | 其他案由 |
当事人-四川兴辉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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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 2020-12-16 | 2020-12-2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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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安广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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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4民终535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德安广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姚吉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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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吉权:本院受理上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德安广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姚吉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赣04民终5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联系电话:0792-8537695联系人: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团队法官助理吴谦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大道67号邮政编码:332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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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2 |
2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群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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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应群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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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018号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群亚(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68****2429):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群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浙0203民初140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乐分公司与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于2011年7月6日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自2019年2月15日起解除;二、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150613.04元,并支付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1823480.04元自2019年2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及以327133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该项利息损失不得超过205940.60元(违约金标准));三、被告应群亚对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担的上述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偿;四、驳回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4005元,由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被告应群亚负担,由两被告负担的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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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5 |
3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群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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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应群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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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018号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群亚(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68****2429):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群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钢材货款2150613.04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3、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3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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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4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应群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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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01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应群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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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03民初14018号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群亚(公民身份证号码3302031968****2429):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精锐环境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群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签订的《钢材买卖合同》;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钢材货款2150613.04元及逾期还款的利息;3、判令被告二对第二项诉请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19年03月21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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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7 |
5 |
(2018)浙0213民初892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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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13民初892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阮文军 当事人-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张明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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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明运:本院受理的原告阮文军诉你、第三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213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明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阮文军工程款169452元,并支付按年利率4.35%按本金169452元自2015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阮文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05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4703元,由原告阮文军负担36元,被告张明运负担466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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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2 |
6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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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64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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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6444号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212民初164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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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7 |
7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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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6444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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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6444号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博邦科技工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单位)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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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9 |
8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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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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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53号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反诉状、反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10月11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日联系人:徐旭霞、戚丹燕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714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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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0 |
9 |
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应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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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53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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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2民初1153号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17年7月17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联系人:徐旭霞、戚丹燕联系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三庭714室邮编:315100联系电话:0574-8741213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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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
10 |
(2015)甬东商初字第260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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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东商初字第260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钟小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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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小斌: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5)甬东商初字第260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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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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