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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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欧阳锦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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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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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欧阳锦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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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申请人-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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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龚明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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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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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何文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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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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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周深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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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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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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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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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欧阳锦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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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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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孙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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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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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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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25203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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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3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玮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胡君芬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志坚 郑长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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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郑梅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赖明梅,蔡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合并计算方法:以尚欠借款本金500万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利息为1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的逾期还款的罚息人民币85333.34元【计算方法:500万×2%×3个月-214666.66元(已付利息)】;三、被告二至被告八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四、原告在抵押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8套别墅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借款本金、诉讼费、律师费、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8号;2、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3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0号;3、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7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6号;4、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8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4号;5、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0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1号;6、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2号;7、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2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3号;8、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5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7号;五、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八个被告承担。合计:5185333.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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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2 |
(2021)粤2071民初2520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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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4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玮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胡君芬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于志坚 郑长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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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转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郑梅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赖明梅,蔡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合并计算方法:以尚欠借款本金500万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利息为10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的逾期还款的罚息人民币85333.34元【计算方法:500万×2%×3个月-214666.66元(已付利息)】;三、被告二至被告八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四、原告在抵押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8套别墅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借款本金、诉讼费、律师费、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8号;2、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3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0号;3、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7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6号;4、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8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4号;5、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0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1号;6、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2号;7、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2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3号;8、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5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7号;五、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八个被告承担。合计:5185333.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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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3 |
(2021)粤2071民初2520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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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5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玮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胡君芬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志坚 郑长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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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郑梅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赖明梅,蔡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合并计算方法:以尚欠借款本金150万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利息为3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的逾期还款的罚息人民币25133.34元【计算方法:150万×2%×3个月-64866.66元(已付利息)】;三、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的损失人民币20000元;四、被告二至被告八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五、原告在抵押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一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8套别墅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借款本金、诉讼费、律师费、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8号;2、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3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0号;3、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7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6号;4、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8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4号;5、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0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1号;6、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2号;7、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2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3号;8、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5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7号;六、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八个被告承担。合计:1555133.34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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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4 |
(2021)粤2071民初2520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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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25202号 |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郑玮 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胡君芬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于志坚 郑长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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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公用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山市泮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广东九裕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郑长来、郑玮、胡君芬、于志坚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郑梅竹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赖明梅,蔡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蔡家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2年1月25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一、请求判令被告一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350万元及支付利息、复利、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合并计算方法:以尚欠借款本金350万为基数,自2021年6月1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7月10日利息为7万元);二、请求判令被告一支付2021年3月11日至2021年6月10日期间的逾期还款的罚息人民币46200元【计算方法:350万×2%×3个月-163800元(已付利息)】;三、被告二至被告八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连带的清偿责任;四、原告在抵押债权范围内,对被告二中山市天龙山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以下8套别墅折价、拍卖、变卖等处理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原告的借款本金、诉讼费、律师费、利息(包括罚息、复利):1、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8号;2、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3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0号;3、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7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6号;4、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8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4号;5、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0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1号;6、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1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2号;7、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2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33号;8、中山市五桂山桂南大道9号“泮庐”别墅区桃东巷15幢,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2021)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079627号;五、本案诉讼费由上述八个被告承担。合计:3616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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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3 |
5 |
(2021)粤2071执保444号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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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执保444号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欧阳锦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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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申请人中山市九裕物业经营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欧阳锦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679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2071执保444号财产保全情况告知书。裁定内容如下:对被申请人欧阳锦有名下价值相当于53934.5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详见协助执行材料)。保全期间,被保全的财产不得转让、出租、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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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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