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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团天洁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三线大道北段118号钢城经贸大厦1栋12层21、22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195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3

    法律诉讼195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程桂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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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402民初16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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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1-06-09 2021-08-04
    2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永蓉、攀枝花市优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解除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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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402执保104号 其他案由

    当事人-陈永蓉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攀枝花市优赛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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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1-05-19 2021-06-25
    3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阿永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保全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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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402执保89号 财产保全

    当事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阿永录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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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5-28
    4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阿永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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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402民初142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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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1-04-29 2021-06-02
    5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谢俊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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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川0402执115号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谢俊涛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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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1-02-10 2021-03-12
    6

    张敬懿、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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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4民终103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张敬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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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2-03 2021-02-08
    7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邹茹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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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402执2013号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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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1-01-04
    8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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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402民初440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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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0-11-25 2020-11-28
    9

    王朝群与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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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4民终959号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王朝群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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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0-12-07
    10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弘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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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川0402民初4234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黄弘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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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2020-11-13 2021-01-04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9)川0402民初1229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物业服务合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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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民初1229号 -

    原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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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1229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东物业服务合同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李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12月的物业服务费4326元、滞纳金1297元,合计5623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东负担。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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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9-06
    2

    (2019)川0402执417号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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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执417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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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程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川0402执417号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04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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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26
    3

    (2019)川0402民初1229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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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民初1229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东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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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9)川0402民初1229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李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费4326元;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滞纳金1297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于2019年7月19日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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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9
    4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文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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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执41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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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田海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9)川0402执413号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田海波的银行存款4210元扣划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0402民初277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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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5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文书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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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川0402执4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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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雪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2019)川0402执415号执行裁定书、结案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内容为:将被执行人王雪英的银行存款3287元扣划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内容为: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8)川040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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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4-16
    6

    (2018)川0402民初3515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帆、杨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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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民初3515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帆 杨安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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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402民初3515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帆、杨安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杨安蓉、周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3799.05元、滞纳金114元,共计3913.5元;二、驳回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杨安蓉、周帆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或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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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5
    7

    (2018)川0402民初3483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杨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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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民初3483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涛 杨淑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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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402民初3483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杨淑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涛、杨淑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给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5768.16元、违约金1730.38元,合计7498.5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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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2-14
    8

    (2018)川0402民初2480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杨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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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民初2480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原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张杨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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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402民初2480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杨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402民初24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张杨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6年1月至2018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2650元及滞纳金795元,合计344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张杨杨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院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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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9

    (2018)川0402民初2485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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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民初2485号 -

    原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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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402民初2485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程攀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402民初24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程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至2018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3023元及滞纳金906元,合计3929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程攀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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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10

    (2018)川0402民初2486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英物业服务合同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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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川0402民初2486号 -

    原告- 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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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的(2018)川0402民初2486号原告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雪英物业服务合同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川0402民初24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王雪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攀枝花钢城集团天洁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8月至2018年6月的物业服务费2471元及滞纳金741元,合计3212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王雪英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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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11-07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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