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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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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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601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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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4-10 | 2020-04-14 |
2 |
胡越美、胡育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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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5号之二 | 股权转让纠纷 |
申请人-熊善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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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23 | 2020-05-27 |
3 |
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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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601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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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1-08 | 2020-04-14 |
4 |
熊善水、胡越美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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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96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上诉人-熊善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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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10 | 2020-01-03 |
5 |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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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执601号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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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15 | 2020-04-14 |
6 |
熊善水与胡越美、胡育林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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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5号之一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熊善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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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7-16 | 2019-08-30 |
7 |
熊善水、胡育林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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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最高法民申3224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熊善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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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 2019-06-30 | 2019-08-26 |
8 |
熊善水与胡育林、何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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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118号 | 合同纠纷 |
原告-熊善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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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6-11 | 2019-07-09 |
9 |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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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27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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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04-30 | 2019-07-26 |
10 |
熊善水、胡育林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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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160号之二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人-熊善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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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4-03 | 2019-09-04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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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上诉人熊善水、胡越美与被上诉人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黄若舟、深圳市九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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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终69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 熊善水 胡越美 被上诉人- 胡育林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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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若舟:本院受理上诉人熊善水、胡越美与被上诉人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黄若舟、深圳市九铭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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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
2 |
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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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熊善水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越美 胡育林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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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若舟、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熊善水、胡越美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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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24 |
3 |
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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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熊善水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越美 胡育林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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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若舟、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熊善水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3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98800元,由原告熊善水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315201040001442-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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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2 |
4 |
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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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熊善水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越美 胡育林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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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若舟:本院受理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确认原告实际持有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将原告记载于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被告胡越美等依法协助原告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将胡越美代持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2、依法确认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会分红决议及按股权比例向原告支付红利;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变更后)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9年5月1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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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1 |
5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诉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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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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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上诉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电话:0791-8162615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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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1-23 |
6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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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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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1民初171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四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并缴纳上诉费。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电话:0791-8162615邮寄样报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邮政编码: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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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2 |
7 |
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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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熊善水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越美 胡育林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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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若舟:本院受理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确认原告实际持有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将原告记载于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名册上,被告胡越美等依法协助原告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被告胡越美等依法协助原告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将胡越美代持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2、依法确认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会分红决议及按股权比例向原告支付红利;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后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变更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12月6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章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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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31 |
8 |
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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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民初17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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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绩溪昌泰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期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四庭谢芸(收)联系电话:0791-88162615邮编:33002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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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9 |
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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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初385号 | 股权转让纠纷 |
原告- 熊善水 当事人- 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胡越美 胡育林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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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黄若舟、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熊善水与被告胡越美、胡育林、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黄若舟、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九铭地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依法确认原告实际持有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15%股权,被告胡越美等依法协助原告在工商部门进行股权变更登记,将胡越美代持股份过户至原告名下;2、依法确认赣州昌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原告提供公司财务报表、股东会分红决议及按股权比例向原告支付红利;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被告共同承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开庭传票、(2017)赣01民初385号民事裁定书、追加第三人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30日上午9点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法官: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联系电话:0791-88162687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北京东路1858号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曾琴邹智翔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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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8 |
10 |
申请执行人王建林诉被执行人江西省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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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103执807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王建林 被告- 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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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昌泰文化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王建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103民初3423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执行期限已满,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103执807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公告期满7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二O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邮编:330009本案承办人:吴胜辉联系电话:0791-8678337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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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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