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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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邱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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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邱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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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陈博友、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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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乔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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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乔春雨、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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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乔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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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凤武、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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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争议 |
申请执行人-乔春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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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01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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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其他行政行为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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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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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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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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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非诉执行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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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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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罗湖区人力资源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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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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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8执1127号 |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8-19 | 详情 |
2 | (2020)粤0303执27002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2-23 | 详情 |
3 | (2020)粤0303执11733号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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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3民初2484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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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4846号 | 劳动争议 |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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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4846号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原告曹霞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48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霞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工资1170247.47元;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1628元;三、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曹霞支付律师费3310元;四、驳回原告曹霞的其他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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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2 |
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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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 0303 民初 24846 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 曹霞 当事人-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东方 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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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 0303 民初 24846 号 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曹霞与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东方 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 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 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24846号民 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 一、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曹霞支付2019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 间工资1170247.47元; 二、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曹霞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191628元; 三、被告东方金钰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 日内向原告曹霞支付律师费3310元; 四、驳回原告曹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 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 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 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 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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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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