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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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6605号之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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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浙0109民初16605号 |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
原告- 黄海锋 当事人- 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被告- 陈先望与陈义生 霍尔果斯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赵润润 赵静 浙江丰德启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霍尔果斯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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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润润(住浙江省诸暨市大唐街道华海路88号城市花园105幢102室)、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市心中路288号)、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支行苏新中心1栋1-2单元215室)、浙江丰德启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新区海达南路555号金沙大厦3幢4层01室)、陈先望(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富盛镇倪佳溇村95号)、陈义生(住江西省永新县龙源口镇龙源口村庐岭组14号)、赵静(住甘肃省甘谷县大像山镇西关马家庄尚志巷7号):本院受理黄海锋与赵润润、霍尔果斯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霍尔果斯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浙江丰德启慧品牌管理有限公司、陈先望与陈义生、赵静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9民初1660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变更登记,如逾期未办理,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至公司登记机关涤除黄海锋作为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负责人的登记事项;二、驳回黄海锋的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萧山分公司、霍尔果斯市丰德启慧全脑应用训练中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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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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