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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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李凤仪与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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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62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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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6-04 | 2021-07-15 |
2 |
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惠强车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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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3797号 | 车位纠纷 |
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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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4-21 | 2021-09-28 |
3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丁伏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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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执异52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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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27 |
4 |
陈斌、苏慧映与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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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316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苏慧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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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0-30 | 2020-12-31 |
5 |
王关根、夏芳娇与中山市雅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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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727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夏芳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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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1-02-03 |
6 |
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卢新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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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3207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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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9-07 | 2021-02-22 |
7 |
杨祐盛、黎文笑、杨楚翘与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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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民终318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杨楚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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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6-24 | 2020-12-23 |
8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彭植强、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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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832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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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6-05 | 2020-12-10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周凤、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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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9012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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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14 | 2020-12-16 |
10 |
卢润明与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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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20827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卢润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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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0-05-13 | 2020-08-18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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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亚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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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2071民初1270号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温亚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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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胡宝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09364.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09364.2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胡宝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水电费97755.7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97755.74元为基数,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赖宏对被告胡宝伦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08元(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5157元,多预交的349元本院予以退回),由被告胡宝伦、赖宏负担(该款被告胡宝伦、赖宏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径付原告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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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6 |
2 |
张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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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3751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谢建业 被告- 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张玉文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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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谢建业诉被告张玉文、中山市凯茵豪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2071民初13751号的起诉状、传票、庭审组成人员告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应诉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告知书、诉讼权利和义务、举证通知书。公告内容如下:1、裁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839146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从2005年12月18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清之日止,暂计为5万元);2、裁判两被告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逾期不答辩则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9月7日15:00在本院火炬开发区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则视为放弃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将承担相应的诉讼风险,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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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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