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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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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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再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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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3-04 | 2020-03-10 |
2 |
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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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民申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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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01-30 | 2019-07-09 |
3 |
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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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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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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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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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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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人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林镇隆、庄晴、广州市通盈燃料有限公司、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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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再9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 再审被申请人-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 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 林镇隆 庄晴 广州市通盈燃料有限公司 李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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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1民再98号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林镇隆、庄晴、广州市通盈燃料有限公司、李花:本院受理的再审申请人北方工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一审被告广州市旭源贸易有限公司、林镇隆、庄晴、广州市通盈燃料有限公司、李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1民再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及诉讼费用部分的处理;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6民初1705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三、驳回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再审案件受理费169740元,由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现将上述判决内容作为判决书正本向你们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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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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