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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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晓芳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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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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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梁开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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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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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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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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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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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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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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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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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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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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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7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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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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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8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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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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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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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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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10 |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李亚飞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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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信用卡纠纷 |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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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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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6)粤03民破110号 | -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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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抚松县人民法院 | - | 2099-12-31 |
2 | - | - |
原告- 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云海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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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 | 三版 | 2020-01-06 |
3 | (2017)粤03破39号 | - |
被申请人- 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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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广东非法院单位 | - | 2017-12-22 |
4 | (2017)粤03破39号 | - |
被申请人- 深圳雅图数字视频技术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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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12-22 |
5 | (2016)粤03民破110号 | - |
原告- 周闪微 被告- 深圳市利恒新星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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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文书 |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 三版 | 2017-07-12 |
6 | (2016)粤0304民催38号 | 申请公示催告 |
原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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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催告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G51 | 2016-08-21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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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5民初14073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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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5民初14073号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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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5民初14073号曹鸿飞:原告杨杞锋与被告曹鸿飞、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5民初499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原告杨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案件受理费,本院予以退回。该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法院联系人:林淑凝电话:0755-8660820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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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8 |
2 |
(2021)粤0303民初2045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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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045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深圳市耀蓝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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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0459号王直香、深圳市耀蓝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303民初204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耀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498622.13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罚息、复利之和暂计至2021年4月22日为385794.43元,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至贷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直香、丁蜀还对被告深圳市耀蓝科技有限公司的前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876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深圳市耀蓝科技有限公司、王直香、丁蜀还共同负担。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已经预交的34876元,在本判决生效后予以退回。被告深圳市耀蓝科技有限公司、王直香、丁蜀还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诉讼费用34876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法院联系人:陆助理联系电话:0755-2274293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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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2 |
3 |
(2021)粤0303民初901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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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90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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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9011号陈红、陈敏: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陈红、柴国生、陈敏、柴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0303民初90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37,400,000元;二、被告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所欠利息296,291.11元(计至借款合同到期日2020年12月20日);三、被告陈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罚息3,377,718.67元(计至2021年10月20日);并自2021年10月21日起,以所欠贷款本金37,400,000元为计算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计付罚息给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直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四、被告柴国生以其名下持有的广东雪莱特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076)股票20,900,000股为被告陈红就上述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质押担保责任;五、被告柴国生、被告陈敏、被告柴华就上述被告陈红一、二判项所确定的债务,以39,800,000元为限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柴国生、被告陈敏、被告柴华代偿后,可向被告陈红追偿;六、驳回原告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其他的诉讼请求该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交上诉状。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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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6 |
4 |
(2021)粤0304执26389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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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26389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何伟东 欧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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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执26389号之二何伟东: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执行人何伟东、欧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209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已查封被执行人何伟东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园里花园二期3栋G146S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04942号】,本院经定向查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鹰眼执行综合应用平台查询,上述房产查询价格为人民币20001998.25元。因你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本院作出的(2021)粤0304执2638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及上述房产的定向询价结果。执行裁定书的内容为: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何伟东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园里花园二期3栋G146S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04942号】,所得款项用以清偿本案债务。价格询价结果内容为:何伟东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公园里花园二期3栋G146S房产【不动产证号: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04942号】定向询价查询价格为人民币20001998.25元,本院将以该定向询价结果的八折即人民币16001598.6元作为司法网络拍卖的起拍价。你们可向本院了解有关拍卖事宜,若你们在拍卖成交前向申请执行人清偿了本案债务,本院将终止拍卖,但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你们承担。若拍卖未成交,本院将依法调价后再次拍卖,不再另行通知。本公告刊登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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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1 |
5 |
(2021)粤0304民初406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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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40617号之一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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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40617号之一梁碧丽:本院受理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梁碧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粤0304民初40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梁碧丽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286305.51元、利息78582.02元、罚息(含复利)1989.11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5月19日,此后罚息以2286305.51元为基数,复利以78582.02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8.82%计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对依法处分被告梁碧丽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中铁诺德公馆一期1号楼B单元304的房产【粤(2015)深圳市不动产权第0056890号】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梁碧丽继续清偿;三、驳回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867.51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原告预缴的12867.51元、5000元由本院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12867.51元、保全费5000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港澳台及涉外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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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10 |
6 |
(2021)粤0304执36848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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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执3684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被告- 深圳市南盾科技有限公司 徐山 徐跻 康媛媛 傅卓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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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1)粤0304执36848号深圳市南盾科技有限公司、徐山、康媛媛、傅卓斌、徐跻: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你(单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4民初462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送达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提示:(一)相关执行款项可直接支付至本院(开户银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科苑支行,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账号:9902001766148595)。付款时务必注明执行案号、执行法官姓名、被执行人姓名。(二)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应当在送达后五日内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本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本院依法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四)被执行人未按本通知履行的,本院将依法采取网络司法拍卖的方式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网络司法拍卖事宜请登录淘宝网(网址https://sf.taobao.com/0755/04,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京东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网址https://sifa.jd.com/2579,户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等查阅。(五)本案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已被录入深圳信用网、中国法院网和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系统。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的,本院将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统一向社会公布,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予以信用惩戒。(六)你(单位)可以登录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网址:www.szcourt.gov.cn)的执行案件信息查询页面,查询本案基本信息(包括执行法官、法官助理等)。本院设立了专门的执行信访窗口,如对执行案件有任何疑问,可到该窗口咨询,也可拨打12368诉讼服务热线或者本院总机电话0755-82918999查询执行法官及法官助理办公电话。本院联系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民路123号福田区委大院内;邮政编码:518017。(七)自动履行后,可提交付款凭证向承办法官申请结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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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9 |
7 |
(2021)粤03财保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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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117号之一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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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117号之一林丽梅: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林文昌、林丽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文昌、林丽梅名下价值人民币11,728,671.67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个月,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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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8 |
(2021)粤03财保117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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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财保117号 |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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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财保117号林文昌:本院受理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申请人林文昌、林丽梅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现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林文昌、林丽梅名下价值人民币11,728,671.67元的财产。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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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8 |
9 |
(2021)粤0303民初21416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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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3民初21416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弘深信息咨询(珠海)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弘深希望科技(珠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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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3民初21416号弘深希望科技(珠海)有限公司:原告弘深信息咨询(珠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弘深希望科技(珠海)有限公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1)粤0303民初21416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一偿还借款本金2500万元;请求判令被告二对上述2500万元借款承担连带责任;请求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本院定于2022年03月02日09时30分在第十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法院联系人:侯祖恩电话:0755-25038055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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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6 |
10 |
(2021)粤0304民初24520号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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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4民初2452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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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4520号朱登营、朱晓斐: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被告朱玉玲、胡增芳、朱登营、朱晓斐、李运奎、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了(2021)粤0304民初2452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胡增芳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上诉内容如下:一、请求撤销(2021)粤0304民初24520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第二和第四项诉请;二、本案的审理结果必须以胡增芳和李运奎诉深圳市佑爱珠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由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Ο二一年十二月二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发布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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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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