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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前海燊达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 简介:-
    • 法律诉讼 37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 送达公告 105

    法律诉讼37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单昆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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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执1481号之一 追偿权纠纷

    申请执行人-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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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6-17 2021-07-14
    2

    龙旺、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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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91民初4034号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龙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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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1-06-15 2021-09-24
    3

    陈楚平、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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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执10819号 劳动争议

    申请执行人-陈楚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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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5-10 2021-06-30
    4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林奇凤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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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10640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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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2-25 2021-03-02
    5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叶如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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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7民初6160号 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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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2021-02-04 2021-03-23
    6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龙旺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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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619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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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2-02 2021-09-13
    7

    陈楚平与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调解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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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04民初60384号 劳动争议

    当事人-陈楚平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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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2021-01-13 2021-03-15
    8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胡珍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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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554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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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5-07
    9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蒋怡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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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554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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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5-07
    10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张相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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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粤0391民初5553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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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2020-11-19 2021-05-07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2020)粤0391民初412号 委托合同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翊盛云融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旭升 黄翠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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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G67 2020-06-09

    失信被执行人0

    暂无信息 暂无失信被执行人

    送达公告105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1)粤0304民初8756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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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6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家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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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6号李家宁: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家宁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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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2

    (2021)粤0304民初8757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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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7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莫思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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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7号莫思恳: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莫思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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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3

    (2021)粤0304民初8754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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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4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茂林 盛文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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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4号曾茂林、盛文香: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茂林、盛文香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们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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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4

    (2021)粤0304民初8760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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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60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周雪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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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60号周雪冰: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冰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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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5

    (2021)粤0304民初8762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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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62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张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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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62号张涛: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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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6

    (2021)粤0304民初8759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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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9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黄铭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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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9号黄铭明: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黄铭明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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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7

    (2021)粤0304民初876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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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61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李国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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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61号李国权: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国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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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8

    (2021)粤0304民初8755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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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5号 追偿权纠纷

    原告-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曾建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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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8755号曾建强: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曾建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证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是公告期满后十五日,举证期为十五日,开庭时间为2021年9月24日9点15分,请你在开庭前20分钟到本院主楼审判大厅庭审管理中心签到并获取具体开庭地点信息,逾期将依法判决。特此公告。二O二一年六月二十日(本公告于当日刊登于本院官网)联系人:谭助理联系方式:0755-2198158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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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24
    9

    (2021)粤0304民初27576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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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576号之一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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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576号之一项文昌: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项文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购车款85595元及利息(利息以855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20年2月5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257.7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971.86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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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10

    (2021)粤0304民初27575号之一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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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粤0304民初27575号之一 委托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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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4民初27575号之一何洁彩: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诉你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洁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购车款146231元及利息(利息以146231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二、被告何洁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偿还返点费12808元、保险费456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以13275.5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19年11月9日起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深圳前海燊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2387.3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693.64元,被告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本公告已于当天刊登在深圳法院官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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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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