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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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保谊经贸有限公司与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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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90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云南保谊经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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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11-02 | 2020-1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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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五华区小菊建材经营部与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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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552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小菊建材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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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2020-06-08 | 2020-06-30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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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0111民初9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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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90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保谊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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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9008号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保谊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9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云南保谊经贸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369,500元;二、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以货款369,5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向原告计算支付自2018年1月21日起至上述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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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0 |
2 |
(2020)云0111民初14233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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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14233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昆明市五华区小菊建材经营部 被告- 沈栋 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昆明荣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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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14233号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栋、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昆明荣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依法受理原告昆明市五华区小菊建材经营部诉被告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栋、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昆明荣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如下: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总计125000元,且以此为基数按照银行市场贷款利率从延期支付欠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14620.83元(从2018年1月7日至2020年9月1日);2、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沈栋对诉请一中的欠款总额75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昆明荣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对诉讼请求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律师费9000元、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等由全部被告承担。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向被告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沈栋、浩安生态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昆明荣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法律文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云0111民初142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答辩权利。开庭时间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2020年12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小板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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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3 |
3 |
(2020)云0111民初900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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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0111民初900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云南保宜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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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云0111民初9008号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云南保宜经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璞道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及开庭传票。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十五日。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下午十四时三十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速裁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裁判。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二○二〇年八月六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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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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