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税三稽罚[2020]388 | 杭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一、违法事实你单位与张某的发生计算机采购业务,于2018年10月[记帐]字第83号记账凭证入账了开票单位是北京广深美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1份(发票代码011001800104,发票号码67800665,开票金额15533.98元,税额466.02元,合计金额16000元)。你单位于2018年10月计入管理费用,同月结转成本。根据上述业务的经过和发票的取得过程和货款的支付情况,按取得不合法票据予以处理。上述违法行为应补企业所得税为4000元。处罚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决定:对上述违法事实处以55%罚款22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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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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