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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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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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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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2 |
弥勒市四洋酒水经营部、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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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弥勒市四洋酒水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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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3 |
弥勒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与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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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弥勒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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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4 |
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与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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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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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5 |
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弥勒市四洋酒水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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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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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6 |
弥勒市四洋酒水经营部与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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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弥勒市四洋酒水经营部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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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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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云2504执2115号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8 | 详情 |
2 | (2020)云2504执1686号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16 | 详情 |
3 | (2020)云2504执936号 | 弥勒市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4-1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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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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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04执异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马国庆 叶彬棋 腾张敏 刘国琳 蹇春江 潘春凯 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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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就其与被执行人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因你等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等送达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504执异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刘国琳、叶彬棋、潘春凯、马国庆、蹇春江、腾张敏为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执2115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二、刘国琳、叶彬棋、潘春凯、马国庆、蹇春江、腾张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向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075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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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1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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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云2504执异8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当事人- 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国庆 叶彬棋 腾张敏 刘国琳 蹇春江 潘春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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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异议人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就其申请强制执行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因你等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等送达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云2504执异8号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六被申请人为(2020)云2504执2115号案件即红河州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与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被执行人。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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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5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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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4执异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 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马国庆 叶彬棋 腾张敏 刘国琳 蹇春江 潘春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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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案申请人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因你等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等送达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2504执异5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刘国琳、叶彬棋、潘春凯、马国庆、蹇春江、腾张敏为本案被执行人。二、刘国琳、叶彬棋、潘春凯、马国庆、蹇春江、腾张敏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与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履行向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支付购货款85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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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0 |
4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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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云2504执异54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 当事人- 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腾张敏 马国庆 叶彬棋 刘国琳 蹇春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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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案申请人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异议,因你等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等公告送达本院(2020)云2504执异54号通知书、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事项:一、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追加六被申请人为弥勒市人民法院(2020)云2504执1686号民事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与被执行人连带清偿弥勒市人民法院(2019)云2504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由被告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购货款人民币8500元;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异议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日内。逾期将依法裁决。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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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9 |
5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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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04民初3761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 被告- 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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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与被告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19)云2504民初3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弥勒市达银食品经营部购货款人民币85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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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31 |
6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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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504民初347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弥勒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 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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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弥勒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与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无法向你(公司)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云2504民初347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支付欠原告弥勒市辉煌商贸有限公司的货款4075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8元,由被告弥勒市温迪酒吧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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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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