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
1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9)浙0105执异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4-29 | 2020-07-17 |
2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105执2659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9-03-29 | 2020-09-14 |
3 |
蔡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105执2659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20-09-14 |
4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105执2650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20-09-14 |
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105执265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20-09-14 |
6 |
蔡挺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
(2017)浙0105执2650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12-26 | 2020-09-14 |
7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5执异1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8-11-22 | 2018-12-30 |
8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8)浙0102民初198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6-22 | 2018-08-05 |
9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与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5)杭拱商初字第306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05-22 | 2018-07-18 |
10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与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美达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
展开
|
(2015)杭拱商初字第308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城北支行 收起
...
展开
|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 2017-05-22 | 2018-07-17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
1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蔡宗庭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马韬 沈幸光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蔡宗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500000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300510.96元(利息以385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对第一项债务承担9.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对第一项债务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对第一项债务承担0.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一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7.25%的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十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三名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3-08 |
2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收起
...
展开
|
(2020)浙0103民初678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 蔡宗庭 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马韬 沈幸光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
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杭州)青春宝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下城区美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浙江新华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星火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润泽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诶比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杭州三江矿业集团有限公司、杭州顶盛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市下城区商业贸易有限公司、浙江九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马韬、沈幸光、蔡宗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3民初6788号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代偿款38500000元,并支付代偿款资金占用利息300510.96元(利息以38500000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17日暂计算至2020年9月28日;其后,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四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0%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五对第一项债务承担9.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六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七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八对第一项债务承担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九对第一项债务承担1.2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对第一项债务承担0.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一对第一项债务承担5%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十二对第一项债务承担7.25%的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十三对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十三名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7日上午09时30分在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第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 收起
...
展开
|
2021-03-05 |
邮箱
电话
公司简介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