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145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07月26日09时20分左右至09时29分,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车牌为浙B9B89N的轻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从鄞州区邱隘镇邱隘实验小学装载约6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大的水泥块),沿邱隘大道-百丈东路至百丈东路与方庄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时被我们执法队员查处,且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给予警告;2、处人民币2万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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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2 | 鄞州综执〔2020〕罚决字第18-0144号 | 鄞州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被处罚单位于2020年07月26日09时20分左右至09时29分,在未取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且车辆运输建筑垃圾时未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车牌为浙B9B89N的轻型特殊结构自卸货车从鄞州区邱隘镇邱隘实验小学装载约6立方米的建筑垃圾(大的水泥块),沿邱隘大道-百丈东路至百丈东路与方庄路交叉口东侧50米处时被我们执法队员查处,且未曾发生过相同的违法行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被处罚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人民币5000元整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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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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